春节烟花爆竹可有限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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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8:53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宁波日报讯(记者吴向正通讯员姚继红)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2005年春节期间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烟花爆竹可以继续有限销售、燃放,2005年2月8日至2月24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市民和单位可以燃放烟花爆竹,2月6日至2月23日取得临时销售资格的经营户可以销售烟花爆竹。 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安全和市民利益,我市在总结2004年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加强200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新规定。 天一广场和医院等禁止燃放 除了区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各类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油库、加油站、煤气站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周围150米以内等区域以外,禁放地点将增加天一广场和医疗卫生单位。 新增销售点经营条件 2004年的销售点经营条件为营业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且有5平方米以上临时储存室,专柜经营,电器符合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明火,配备两个以上灭火器,零售点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楼下、重要商业街两侧及禁放区内等。2005年则新增:经营场所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有明火使用单位;使用明火、非家用电器的单位和天一广场区域内,不得设置销售点;凡2004年春节期间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被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查处的销售点(地)及经营者,取消本次烟花爆竹销售申报资格。 经营者“先审核后抽号” 海曙、江东、江北区零售网点控制在480家内,海曙、江东、江北各160家。12月18日至20日公安机关受理经营户的申报。经营户提出申请后,由三区公安分局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三区公安分局组织抽签或摇号决定,中签(号)者由区公安分局核发《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 严格限制礼花弹销售直径 为杜绝燃放礼花弹伤人事故的发生,销售点只准向个人出售单筒直径在38毫米以下的礼花弹;销售点向单位出售76毫米以下礼花弹的,应告知其燃放方式,并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有组织地燃放;单位需购买102毫米以上礼花弹的,须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由专业人员施放。 销售点须悬挂统一标识牌 销售点在销售期间必须实行烟花爆竹专柜经营、专人销售和专人保管;经营户只能向指定的专营批发企业宁波市海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货,不得擅自向邻近县(市)区的烟花爆竹专营公司或其他生产厂家及不法渠道进货;销售点悬挂统一制作的烟花爆竹销售店标识牌;销售点烟花爆竹上柜量和储存量有数量限制;经营户不得沿街摆卖、设摊、占道、流动销售烟花爆竹;销售期结束后,经营者必须在2日内对销售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作自行清理,不得逾期储存和销售。 实行奖励举报制度 为鼓励广大市民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非法储存、运输、采购和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营造人人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市公安局公布举报电话63069110,并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给予举报群众一次100元的奖励;根据举报查获非法烟花爆竹数量大的,视情另予重奖。(来源:中国宁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