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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消费者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8:54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董小军)舟山一个职业打假者在7个月时间内向我市一家药店购买了价值5万多元的货物,然后诉诸法院要求赔偿,但他的“打假”行动遭遇了法律障碍,海曙法院刚刚下达的一审判决并没有为他带来其所希望获得的结果。

  起诉药店要求赔偿

  原告张某是舟山市岱山县的一个农民,也是一个职业打假者,曾在宁波进行过几次打假诉讼。去年11月初至今年6月22日的7个多月时间里,他分7次向我市海曙区一家医药零售公司购买了一种由西安零五制药厂生产的名为“古乐”的新资源食品,共计529盒,总价值达5万多元。

  6月23日,张某向海曙法院起诉,其主要理由为:“古乐”是一种新资源食品,根据国家《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其正式生产应由卫生部审批,但“古乐”的生产批准文号却是陕西省的;“古乐”在包装说明书上进行了疗效宣传,有违新资源食品禁止以任何形式宣传或暗示疗效的规定;服用“古乐”并无实际效果。张某据此认为,“古乐”已涉嫌虚假宣传、蒙骗消费者,要求法院判令这家医药零售公司退还其货款,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作“退一赔一”的赔偿。

  被告称其不是消费者

  7月29日,海曙法院以简易程序第一次开庭审理这起经济纠纷案,由于双方争议较大,12月3日,法庭又组成合议庭再次进行审理。

  庭审时,被告医药零售公司算了一笔账:每一盒“古乐”内有6小袋,每次使用一小袋,这529盒“古乐”可以用上3174次,按照使用说明,张某如每天使用一次,需要8年半才能全部用完,而“古乐”的保质期只有2年。被告由此得出结论:张某不是一个真正的消费者,而是一个专门通过“买假”企图获取利益的职业打假者,被告进一步认为,张某既然不是一个真正的消费者,他就没有理由以消费者的身份主张权利。

  此外,被告还提出,其销售行为完全符合国家的法规,如果“古乐”产品确属假货,那么,原告的行为就属于“知假买假”,因此就不存在所谓的被欺诈情形,而且,这个产品也没有对原告造成实际的损害。被告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允许退货不支持赔偿

  昨天,被告代理人拿到了法院下达的一审判决书:被告退还原告的购货款,原告退还被告的全部产品,驳回原告张某在退货同时要求赔偿货物价款一倍即5万多元的要求。

  法院在判决书中这样论述判决理由:原告相对于被告而言并非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者;作为经营者,被告向原告提供“古乐”商品也不存在欺诈行为,该产品也未造成原告的其他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由于“古乐”商品其实为食品,并确实存在违反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的情形,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退货责任,但赔偿货物款一倍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来源: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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