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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春节期间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区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设置及管理办法的通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8:55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根据《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2005年春节期间准许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为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安全管理,现就有关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设置事项通告如下:

  2005年春节期间海曙、江东、江北区零售网点的设置按照“严格条件、总量控制、安全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布点,三区零售网点控制在480家,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各设160家。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00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点采取抽签或摇号方式产生。

  一、申报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的基本条件。

  1、有工商营业执照;

  2、经营场所的房屋为砖混结构且安全牢固,营业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有销售专柜和5平方米以上烟花爆竹临时储存室,如储存室外设,则距经营场所不得超过50米,且房屋结构、门窗安全牢固密闭;

  3、经营场所四周10米范围内,无明火使用单位,四周150米范围内,无生产、经营、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文物保护单位;

  4、经营场所内的电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无明火使用处,配备2只以上灭火器;

  5、零售点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楼下(原建筑设计用途为商用的店面房除外);

  6、使用明火、非家用电器的单位及超市、商场不得设置销售点;

  7、市区中山路(望京路至曙光路)、药行街(镇明路至灵桥)、开明街道路两侧及集贸市场、天一广场区域内不设销售点;

  8、凡2004年春节期间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被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查处的销售点(地)及经营者,不得申报本次烟花爆竹销售资格。

  二、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的审批程序。

  1、凡符合零售经营基本条件的经营户于12月18日至20日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经营场所房产证及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到当地区政府行政服务大厅报名登记,领取并签订、填写《200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销售告知承诺书》和《烟花爆竹临时销售(零售)许可证申请表》。三区报名地址:海曙,中山西路298号,电话87268724;江东,桑田路935号,电话87848733;江北,白沙路1号,电话87667615。市公安局咨询电话87062312。

  2、12月18日至27日,海曙、江东、江北区公安分局对经营户提出申请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发给《烟花爆竹临时销售不予批准通知书》。

  3、12月29日,在公证机关公证下,三区公安分局分别组织抽签或摇号。

  4、12月30日,中签(号)经营户参加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的安全常识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上岗培训后,由公安机关核发《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正副本)。

  5、12月31日,公布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名单。

  6、2005年1月1日至10日,经营户凭《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副本)到宁波海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海曙区澄浪南路16号)看样订货。

  三、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的管理办法。

  1、销售点在烟花爆竹销售期间必须做到烟花爆竹专柜经营、专人销售和专人保管,提倡烟花爆竹专卖。

  2、宁波市海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为宁波海曙、江东、江北区指定的专营批发企业,各销售点不得擅自向邻近县(市)、区的烟花爆竹专营公司或其他生产厂家及不法渠道进货。

  3、销售点悬挂由宁波市海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统一制作的烟花爆竹销售店标识牌,经营场所内张贴禁止烟火警示标识,《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悬挂在销售区域醒目位置。

  4、销售区域展示上柜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10箱,储存室储存量不得超过40箱,储存室专室专用,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严禁将烟花爆竹存放在居民家中。

  5、销售点只准向个人出售单筒直径在38毫米以下的礼花弹;销售点向单位出售76毫米以下礼花弹的,应告知其燃放方式和要求;销售点不得擅自销售102毫米以上礼花弹,单位需购买燃放的,须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由专业人员施放。

  6、销售点不得沿街摆卖、设摊、占道、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严禁非法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7、销售期结束后,经营者必须在2日内对销售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作自行清理,不得逾期储存和销售。

  四、违反以上所述条件和规定,被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查处的销售点(地)及经营者,将取消200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申报资格。

  五、销售点烟花爆竹销售时间为2005年2月6日至2月23日,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六、有关烟花爆竹销售点设置和管理的事项通知,请在当地区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公告栏中查询或电话咨询,也可上互联网宁波市公安局网页查阅,网址http://www.gongan.ningbo.gov.cn/。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来源: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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