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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检察院全国率先提出设立“公益诉讼人”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9:06 新华网

  四川省检察院全国率先提出设立“公益诉讼人”制度

  记者昨日获悉,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全国率先提出了设立“公益诉讼人”制度。该制度明确细化了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范围,让检察官以“公益诉讼人”身份保护国家和集体公共利益,并出庭为弱势群体撑腰。

  公益诉讼职能1

  追回流失国资

  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至今年上半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案件32件,涉案总标的656.3万多元,这些案件大多与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公益诉讼相关。

  个案点击

  2003年,简阳两企业在合资修建公寓时,擅自将未经法定程序评估的土地使用权低价入股,造成价值45万余元的国有资产流失。简阳市检察院查明情况后立即支持资阳市政府起诉,资阳市政府随即将两企业及公寓方告上法庭。简阳市检察院派出检察官与资阳市经贸委领导出庭支持起诉,检察官当庭发表了《支持起诉意见书》。2003年12月24日,简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简阳两企业协议处分土地的行为无效。目前,流失国资已被成功追回。

  公益诉讼职能2

  保护弱势群体

  据介绍,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一般限于处于弱势地位的特定多数或不特定多数的公民。一名检察人员表示,我国城镇特别是农村客观存在着的弱势群体,当他们的民事权益受到相对强势方的侵害时,迫于力量的悬殊和其他原因,不知、不愿或不敢通过行使诉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支持其起诉,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据了解,省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必须符合3个条件:一是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公民民事权益的事实;二是被支持起诉主体无过错;三是被支持起诉主体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除属于当事人处分权范围内的案件和纯家庭成员之间纠纷的案件外,检察机关均可支持起诉。

  法律链接

  支持起诉原则

  按照通常理解,检察机关是公诉机关也是法律监督者,因此有人认为检察机关不能代表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对此,率先践行该制度的检察官表示:“检察院支持和提起民事诉讼,有着法律上的正当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法条确立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特有的支持起诉原则,是国家、社会干预民事诉讼活动原则的体现。”该法条中的“机关”是指除审判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当然包括检察机关。(完)(李东刘德华记者 郭广宇)(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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