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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追薪官司,先做好证据准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9:31 东方网-劳动报

  编者: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类型看,拖欠克扣工资争议的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而临近岁末,劳动监察部门也加大了对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如何有效维护自己的薪酬权对许多员工而言是一门需要学习的课程。为此,本刊特邀请上海黄山律师事务所唐小波律师就其代理的一件“追薪”案件做一讲解,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新加坡籍的许先生于2003年10月被注册在新加坡的A公司派往其在中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投资设立的B公司任职。2004年1月9日,B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突然以许先生涉嫌在外与他人筹建公司为由,强行要求其立即离职,并且扣发了许先生2003年12月、2004年1月的工资及许先生垫付的业务费用若干。

  许先生曾多次和B公司交涉,B公司虽口头答应支付,却以各种理由推诿,许先生不得已于2004年3月底,经人介绍,找到了笔者,要求提供法律帮助。

  笔者了解案情后,当即提出几点意见:

  1、由于此时距许先生离职的时间(2004年1月9日)已经超过了60天这个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若直接启动法律程序,会以已过时效为由丧失胜诉权。

  2、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许先生的工资收入中,一部分是在新加坡领取的新加坡元,而该部分收入并未在劳动合同中列明;一部分是在中国境内领取的人民币。也就是说,许先生若在中国起诉B公司,诉讼请求中是否能包含公司在新加坡所支付的新加坡元呢?

  许先生听了我的意见后,顿时非常灰心,我安慰他道:“如果前期的准备工作做得充分,则未必没有机会赢这场官司”。

  于是,笔者先代表许先生向B公司发律师函,再次明确主张上述权益,并要求B公司给我们书面答复意见。经过几轮交涉,B公司于2004年5月24日复函,明确拒绝支付拖欠的工资等费用。

  同时,笔者帮助许先生积极收集证据,找到了许先生2003年10月及11月在B公司工作期间所领取工资的凭证,其中一部分是B公司支付工资的凭证,另一张是许先生在新加坡领取工资的银行存折,上面记载着许先生2003年10月及11月领取的两笔工资金额,但存折上并没有记载这笔金额是谁支付的,性质到底是否属“工资”。于是,我们又请新加坡的银行提供这两笔款项付款人的身份情况。结果,从银行提供的支票上显示,付款人赫然就是B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此后,笔者又前往上海工商局调取了B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显示B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同时又是B公司的投资人。

  在完成了上述调查工作后,笔者代理许先生启动了法律程序,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包括人民币和新加坡元两部分,并按拖欠金额的25%支付赔偿金。

  我们先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已过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于是,我们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庭审时,B公司以本案已过时效、许先生在新加坡领取的新加坡元并非B公司所支付的工资等为由提出抗辩。我方坦然应对道:虽然原告至今起诉距离被告应当发放工资的时间超过了60天,但是,在原告起诉之前,曾不断地通过各种方式向原告主张上述权利,被告并未表示拒绝,直至2004年5月24日才复函回绝,因此,本案的时效应当从2004年5月25日起算,至今,原告的起诉并未丧失时效。而且,在没有其他支付理由的情况下,B公司投资人在境外向许先生支付的款项只能说明是B公司向许先生支付的工资。

  最终,浦东新区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全部支持了许先生的诉讼请求。后B公司虽然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依然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通过这个案件,让许先生不仅仅拿回了应得的劳动报酬,同时体会到了中国法院的公正,也感受到了中国律师的敬业精神,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唐小波(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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