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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难赔偿不应“歧视”不同群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13:39 人民网

  一语惊人:

  专家对两种灾难的赔偿限额上所表现出的不同态度,体现了人们对社会不同群体的不同关怀程度,而这种关怀上的差异是不应该有的。作者:陈光明评说对象:

  在日前召开的“包头空难理赔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董念清副教授呼吁:“民航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7万元实在太低,必须尽快修改法律提高标准”(据12月13日《新京报》)。原文链接:齐鲁晚报:专家咋不呼吁提高矿难赔偿限额

  在日前召开的“包头空难理赔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董念清副教授呼吁:“民航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7万元实在太低,必须尽快修改法律提高标准”(据12月13日《新京报》)。

  看到此消息,笔者不禁联想到遇难矿工的赔偿限额问题,与民航伤亡乘客的赔偿限额相比,他们能得到的赔偿不是更少吗?

  以“11·28”陕西陈家山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为例,根据国家和陕西省的有关规定,对遇难矿工的赔偿主要有两部分:一是矿工的一次性丧葬费;二是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两项共计44640元。在包头空难中,赔偿数额远远超过这个数字,其中6个机组成员的赔偿总额就高达90万人民币,这还不包括东航的赔偿。

  出席此次研讨会的专家认为,由于我国法律和国际法在空难事故赔偿上存在较大差距,这就导致了在同一次空难事故中,中国旅客获得的赔偿和适用国际公约的其他国家旅客获得的赔偿相差很大,并“由此产生了中国人命不如外国人值钱的问题”。因此,需要尽快使我国国内法和国际公约衔接!

  那么,按照这些专家的思路,是不是矿工的生命也不如飞机乘客的生命值钱呢?如果同样值钱的话,矿难矿工的赔偿限额是不是也应提高?

  目前,国内民航空难事故对国内旅客的赔偿标准,都是以1993年国务院第132号令中“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的规定为限额标准;而矿难矿工的赔偿最高限额是以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限额标准,两标准同出于国务院。要说,这两项赔偿的最高限额具有许多相似之处,调整起来的难度是差不多的,专家们为什么只呼吁提高空难的赔偿限额呢?

  笔者认为,专家对两种灾难的赔偿限额上所表现出的不同态度,体现了人们对社会不同群体的不同关怀程度,而这种关怀上的差异是不应该有的。

  再者说,飞机乘客多是一些生活条件优裕的人,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准与较强的法律意识。相比之下,矿工的生活环境恶劣得多,人身安全长期处于危险情况下,而且多数人知识层次较低,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因此,他们应该得到专家们的援助。不仅如此,每年在矿难中死亡的人数也比空难遇难人数多得多,赔偿限额也牵扯到更多人的切身利益。因此,遇难矿工的赔偿限额问题才更应引起专家的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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