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母告儿女讨医药费 法院先予执行限期给钱(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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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13:46 新华网 | ||
昨天(12月13日),朝阳法院双桥法庭作出决定,因为老人生活实在困难,对此案实行“司法绿色通道”。审理此案的法官决定对老人起诉的4个儿女先予执行,要求他们每人在接到法庭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起1日内,立即到法院支付3000元的医药费。 李淑田老人说,自己有三儿三女,其中老大与老二一直在尽着赡养的义务,另外四个儿女则在4年前因其两居室的分配问题产生矛盾,4年来,四个儿女从来没有看望过她。特别是在她这次因生病无奈住进敬老院后,四个儿女均拒绝支付医药费。无奈之下,她在今年10月25日向朝阳法院起诉,后又递交了先予执行申请,要求他们分别先行支付自己3000元的医疗费。 双桥法庭审判长高嵩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97条规定,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药费等纠纷可以先予执行。“如果这4人没有履行裁定书规定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就有权对其采取1000元罚款、拘留等措施,直到他们将钱支付。”法院执行庭庭长汪冬解释。 昨天下午,双桥法庭和执行庭的法官先到老人的六女儿刘秀贞单位送达裁定书。但刘秀贞没有上班,法官只好将起诉书、开庭传票、先予执行通知、民事裁定书交给其同事,并让同事转达请刘秀贞在明天上午9时前,将3000元医药费交到法院。其同事答应一定会转达到。由于另外三个儿女目前住所还未查清,法官决定过几天再送达裁定书。 昨天晚上,记者打电话给刘秀贞,她情绪比较激动,她认为“这样(先行支付)不行,老人进养老院、治病的费用应该由兄妹几人共同分担。”(郭志霞)(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