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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的命就不值钱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00:45 红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近日对一起进城农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今年7月底,进城农民钟某被大货车撞伤致死,钟某亲属将肇事车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类损失46万余元。庭审中,原告认为钟某虽是农民,但生前是个体工商户,并不从事农业劳动,且家住浦东新区,属市区居民范畴,故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年收入为标准,20年共计29万余元。被告认为,钟某系农业户口,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20年共计1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钟某的户籍身份为农村居民,故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12月13日《人民日报华东新闻》)

  据了解,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时,其死亡赔偿金一般是“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赔偿年限。城乡之间年可支配收入相差数千元,再乘以赔偿年限,更是一笔不小的数字。仅因为死者的身份不同,赔偿额就会相差甚远。这正是一些交通肇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死者是“城里人”还是“农村人”争得面红面赤的原因所在。

  城里人的性命的换算成货币是29万元,同样是一条性命,农村人只值13万元。只因为户籍的原因,就决定了农村人注定要少获赔偿。按照这样的标准,这位上海的“农民”钟某如果行凶打死一位“城镇居民”,他将要被法院判赔偿金29万,但如果钟某要是丧命在一位“城镇居民”的手下,那他只能得到13万元的赔偿金!这岂不是太荒唐了吗?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意味着所有的共和国公民与生俱来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应当受到歧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农民兄弟受到的歧视还少吗?他们活着的时候受到种种不平等的待遇:农民收入低、农民没有福利保障、农民被人瞧不起。一句话就是“农民真苦”!而如今,同样是一条鲜活的生命,农村人就是死了,身价竟也与城里人落差甚大!

  生命本身值得我们敬畏,不论其是城里人,或者是农村人,人的生命本来没有尊卑之分。城里人不是贵族,农村人也不该是贱民。因城里人和农村人收入的不同,制定出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样的做法是不慎重的。说农村人的命不值钱,是对农民的羞辱,是对我们社会的羞辱,也是对人类文明的羞辱。从法律角度来说,更是一种违宪的行为。为了维护每个公民(不管他是城里人还是农村人)的尊严,这样不合理的规定是该废除了!(稿源:红网)(作者:王威)(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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