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保证金”疑为变相加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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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06:0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将公务员的工资扣除一部分作为保证金的做法,缺乏法律根据 用机关单位的行政经费来为公务员个人行为作保证金,在法律上是荒唐的 将用作办公费用的经费,以廉政保证金的形式发放给个人,实际上是变相提高公务员工资 本报讯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杨小君教授日前指出,浙江一些地区将全面推行廉政保证金制度(本报昨日曾作报道)的做法,出发点应该是好的,但由于新制度的制定者也是新制度的受益者,其公平、公正性由此可以想见。这种“本质上是为公务员变相加薪”的制度,一旦推行,保证金的资金来源、保证金所带来的社会后果,都将不明不白。侵犯了个人财产权利 “将公务员的工资扣除一部分作为保证金的做法,缺乏法律根据。”杨小君说,公务员的工资是公务员工作的合法收入,属私人财产。“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的合法收入和私人财产。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剥夺包括公务员在内的个人的合法财产。”廉政保证金虽然并没有完全剥夺公务员的收入,但是它限制了个人对其合法财产的使用、支配、处置,按照法律上财产所有权的观念,这就是对个人财产权的限制。 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对个人财产进行限制,尽管可能是出于良好的动机和目的,仍然属于违反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制度,也侵犯了个人的财产权利。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谢庆奎教授说:“对个人财产进行剥夺、限制,应相当慎重,不宜推广。”变相提高公务员工资 “用机关单位的行政经费来为公务员个人行为作保证金,在法律上是荒唐的。”杨小君认为,法律上的保证金,应当是行为人个人的财产经费,用自己的财产才可能为自己的行为作保证,而政府财政的来源是靠公民纳税,廉政保证金所加大的这部分财政支出,是经过了人大的审议,还是政府单方面的决定?而且,单位的财产,作为体外循环资金,为个人的行为作保证,是根本不可能的,也起不到真正的保证作用。 “所以,廉政保证金的做法,就是将单位的行政公款,变成个人财产,再用这笔已经属于个人的财产来作保证。”将用作办公费用的经费,以廉政保证金的形式发放给个人,实际上是变相提高公务员工资。“公款变成了私款,违反了现行的财政纪律和财经制度。”这是一种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涨工资”,是机关单位将行政经费拿来“涨工资”。 杨小君说,这种将经济利益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的做法,是防腐倡廉的一种新的有益探索,其方向值得肯定,但是,“方向正确并不等于这种具体方法就是正确的,更不等于它与现行法律制度和财政制度就吻合。”据华夏时报报道江金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