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河”保护体现“问责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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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06:41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张小川)政府违反“母亲河”保护相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水功能退化的,将由上级政府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昨天,首次体现“问责制”的《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送达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我省沿江地区工业化和城市化在全国均处于领先地位,多年来保持着较高的经济增长率。目前,沿江地区发展正面临日益突出的环境资源瓶颈制约,为此,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提出了“确立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要求省人民政府和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由于对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停业或者关闭的决定权在有权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仅有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权。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出现政府不及时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为此,此次送审的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排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应当限期治理,停业或者关闭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意见,报请有权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审查。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人民政府在15日内不作决定或者作出不予限期治理、停业或者关闭决定,造成严重污染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作出决定或者直接作出决定,并依法给予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此外,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完成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以及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所规定的目标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水(环境)功能退化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 五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