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面临巨额“无过错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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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08:49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记者周琼通讯员张磊炯祥实习生朱俊锦 事件回放 11月25日夜9时许,驾驶员余某在甬台温高速公路宁海段正常行驶时,突然有一名年轻妇女扒开铁丝网爬上高速公路,跑到了行车道上,在低垂的夜幕下,当余某看到她时,一切都已经来不及了……事故发生后,高速公路交警赶到现场将伤者闫某送往医院,后闫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至今已有半个多月,由于对这起事故该如何处理存在争议,交警部门目前尚未出具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意见。为此,这段日子以来,司机余某一直寝食难安,因为依据新交法的规定,他有可能面临巨额赔偿。最近他忙着在各个汽车论坛上搜索着和自己类似的事件,推测着在这起事故中,自己究竟会面临怎样的处境。 事故发生后,余先生一面等待着交警的处理意见,一面和保险公司取得了联系。由于今年赔偿额的大幅上扬,今年8月份,他为车子上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听了他的情况介绍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却告诉他,像他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这就意味着,如果交警作出了赔偿裁定,这笔费用就得由余先生自己埋单。 交警部门面临两难 记者向交警部门了解了对这一事故的勘查情况。据现场交警的调查,当时余某是正常行驶状态,没有喝过酒;交警部门手上的旁证材料也证明他没有妨害正常行车的行为;对于事故车辆的检测结果表明,车辆的制动灯光等都是合格的。可以说,余某在这起事故中没有什么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根据新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即使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也不能免责。也就是说,尽管余某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他也要面临巨额赔偿。 但新交法第76条同时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在这起事故中,闫某的死亡是否有其“故意”的因素呢?对此,交警部门内部也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爬上高速公路就可以视为故意行为。但也有人说,事故的发生不会是死者的本意,因此很难说事故是其故意造成的。而依据交法的规定,如果无法认定事故损失是行人故意造成的,驾驶员就将面临着巨额的赔偿。 采信不同的说法就会有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为慎重起见,我市交警部门目前已将这起事故上报到省里,处理意见还有待于进一步商榷。 新交法惹来争议纷纷 在我国,很少有一部法规像新交法这样受到群众的广泛关注,也从未有过一部法规像新交法这样广遭非议。在新交法实施之初,不少人认为新交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但随着新交法的付诸施行,越来越多的声音开始对它提出质疑,认为新交法第76条的归责方式已经损害了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公平原则和“侵权归责”原则。 有专家认为,行人是人,机动车的驾驶者也是人,重要的是,公平和公正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法则。一些质疑的声音认为,第76条在给机动车带来了极大的“无过错风险”的同时,并没有起到遏制事故发生的作用,相反,它助长了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的歪风,客观上纵容了某些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的行为。 据了解,针对各方面的争议,目前各省(市)、自治区正在相继出台新交通法的实施条例,广东省交通安全条例就规定:行人负主要或同等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可能会减轻30%到50%;江苏省则规定行人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分别减轻80%-90%、60%-70%、40%-60%、20%-10%;北京市前不久也就新交通法的实施举行了听证会,对“机动车负全责”加了诸多的限制条件。(来源:中国宁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