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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扒英雄受伤各界捐款 如何用钱反扒队内起争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10:06 新华网

  关志祥,这个名字是与反扒英雄联系在一起的,关志祥引起公众的关注也是在两年前的一次反扒行动中,不幸被火车气浪推下桥,导致昏迷9天9夜。当时为了救助他,社会各界通过各种方式伸出了援助之手,并将关志祥从死神边夺回来。与此同时,反扒英雄关志祥成了焦点人物。时过境迁,昔日的反扒英雄却因故“下岗”,关志祥又抖出两年前的捐款“内幕”,并以反扒队长克扣捐款为由将对方推向被告席,关志祥及其待过的反扒队伍再次成为焦点。由此,对于捐款的归属和处理以及南京特有组织反扒队伍的讨论不断涌现。

  轿车缓缓停下,车里下来几个男子,风衣、墨镜,然后走上台阶。

  时间是2004年12月14日下午1时50分左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红花法庭前,几名男子中,有一位便是南京市反扒大队队长陈嘉斌。陈是作为被告身份来法庭应诉的。而原告则是原来他的反扒队友,也是名噪一时的反扒英雄关志祥。

  戴着墨镜的陈嘉斌刚走上法院台阶,便有媒体记者涌上来,“陈队长怎么戴着墨镜啊?”“如果你们不拍,我就可以摘下来。”陈很坦然地说,没有掩饰自己的顾虑,他不想太张扬和暴露。

  “陈嘉斌,能对这场官司谈点想法吗?”几位记者已迫不及待地追问。陈先答,待会儿跟我律师说,后见问多了只好改口说“庭审结束后再安排”。看得出,对这场官司陈是认真而谨慎的。但在与记者几句闲聊中,陈嘉斌还是认为“现在要把精力放在反扒上,南京反扒队伍知名度很高,不希望个别人在以此来炒作”。

  2时许,庭审开始。

  首先,原告代理律师提出诉讼请求。2003年1月18日,在一次反扒行动中,原告关志祥从中央门小市立交桥上被火车气浪推下桥,导致重度颅脑外伤,昏迷9天9夜。关志祥的事迹经报道后,得到社会各界捐款,其中16188.32元被被告陈嘉斌截留至今未交付,具体为:1.每日捐款数与每日存款数相差共5次,计8151元;2.2003年1月28日被告从新街口工商银行ATM机上分4次提走5000元;3.2003年1至2月份捐款人卜庆洲向关志祥捐款1000元,陈嘉斌认为该款是反扒队员卜庆洲所捐,而卜庆洲家庭困难,想让关志祥将1000元退给卜,关只同意给卜500元,并将500元交给卜,而卜庆洲没要,将500元交给陈嘉斌,陈嘉斌未将500元交付给关志祥;4.龙蟠路加油站的哥的姐捐款16000元,由多家媒体共同清点给陈嘉斌,陈截留了3000元至今未交给关志祥;5.汉中路一居委会捐款300元,由反扒大队副大队长朱永宁取回交给被告,被告至今未交给原告。

  上述款共计16951元,2003年1月18日,原告被送鼓楼医院受伤的垫付款2677.70元,但现有垫付款票据762.68元,陈嘉斌共截留捐款16188.32元未交给关志祥,关多次与陈交涉未果。

  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要求,被告律师作了答辩。被告律师谈到2003年1月18日反扒队员关志祥受伤后,被告陈嘉斌拦着一辆出租车将其送往鼓楼医院抢救,陈和随行的反扒队员掏出身上的钱为关先垫付了2700元钱。但由于其是脑部受伤,钱不够,陈嘉斌通过媒体募捐,共筹到资金17万余元。期间,陈与其他队员日夜守护,但对于社会捐助所得钱款,关家人多次阻止陈嘉斌进行监管。随后由关的父亲和陈一起掌管。

  至于这笔17万元捐款的用处,原告律师调查后认为,关在鼓楼医院的医疗费54000元,捐款除用于这笔医疗费外,其他均在关志祥处。

  针对原告的6点诉讼请求,被告律师一一作了答辩,其中在存款和捐款存在差异上,每次捐款数都是由关志祥的父亲支配,关父亲只是把存款数字交给陈嘉斌,所以其指出陈侵占捐款事实不成立。

  昨天的庭审,被告律师提出几点异议。一是诉讼主体问题。陈嘉斌是反扒队员民主选出来的、经公交治安分局认可的反扒队伍的负责人。关志祥受伤后社会对其募捐行为是集体意志的体现。陈在捐款的行为,如果要承担责任应该由反扒大队集体承担。二,爱心捐款是附加条件的民事行为,社会捐款或为原告治疗伤势,或者为支持反扒事业。而关志祥伤治好后,捐款附属条件不成立,关也就无权支配爱心捐款。由于双方争辩激动,昨天的庭审持续到傍晚5点,双方还未举证结果,当庭法官无奈休庭隔日再审。说到南京的反扒队,最早可追溯到2002年1月成立的《现代快报》见义勇为志愿者组织,后在2002年11月14日,陈嘉斌和朱永宁等人在南京市公交治安分局指导下发起立了“南京市反扒志愿大队”,陈嘉斌就是那时进入反扒队伍的。那么成了反扒英雄的关志祥为何将昔日的“领导”队长陈嘉斌推向被告席呢?

  一切还得从头说起,去年1月18日,关志祥在一次抓捕小偷的行动中意外受伤,引起了南京市民的广泛关注,反扒志愿大队的名气大增,与此同时,南京市民也纷纷为英雄关志祥捐款治病。

  经过商量,捐款以关志祥的名义在银行开了个专门账户,由关志祥的哥哥关志杰保管存折,队长陈嘉斌保管ATM卡。每天晚上,由队长陈嘉斌和关志杰,共同清点捐款。第二天上午,再由陈嘉斌去银行把钱存进关志祥的账户。

  同年1月28日,关志祥的父亲发现在当天的账户流程记录上显示,ATM卡上被人分四次取走了5000元,而且卡的密码也被更改。对此陈嘉斌解释说,他取钱是为了备关志祥在医院的急用。但关家说,后来这笔钱并没有花在关志祥的治疗上。就在这个时候,又一件类似的事情发生了。

  就在关志祥还昏迷不醒的时候,1月24日,南京交广网发动了一场给关志祥募捐的大型活动。这场募捐进行得非常成功。募捐结束后,陈嘉斌和另一个队友将捐款送到了关志祥父亲那里。当天晚上,关志祥的父亲在观看电视台播放的这场募捐节目时发现,自己明明收到1.3万多元钱,可电视上却报道说捐款有1.6万多元,这是怎么回事?为了了解真相,关父找到了陈嘉斌。而陈嘉斌解释说,他们确实清点了这笔捐款的数额,由于时间比较长,他已经记不清具体数字了。关父随即与有关媒体核实,证实了捐款确实是1.6万多元。

  两个月后,关志祥病愈出院,还在他住院期间,他就被选举为反扒大队的副大队长。同时,不少热心单位和个人开始给反扒大队捐款捐物。队里经过讨论,决定把这些钱用作活动经费,报销队员们出去行动时的一些必要支出,以减轻大家的负担。

  有一天,队长陈嘉斌拿着200多元的发票让关志祥报销,却被关志祥拒绝了。关志祥的理由是这张发票是一张餐费,里面还有买香烟的发票,关志祥认为不符合报销的规定,陈嘉斌对关志祥感到不满。

  这件事情发生后,陈嘉斌和关志祥两位队长,彼此伤了和气。一气之下,关志祥就在和少数几个队员商量以后,把反扒队剩余的4225元捐款,全部转赠给了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

  就在转赠的第二天,一笔更大的捐款送到了关志祥的手里,这一次的钱更多,一共是1.8万元和30张公交IC卡。

  陈嘉斌得知后,带领两个副队长找到关志祥,要他把钱和IC卡交出来。关志祥坚持不交,双方最后闹到了派出所,经各方调解以后,关志祥把30张卡交了出来,但是钱仍然以包瑞婷的名义存在银行里,密码由关志祥保管。围绕着1.8万元该怎么用,大队又展开了讨论。最终统一达成的意见是,此后队员的活动经费一律不报销,这笔钱只用在队员们的意外受伤和其他重大事情上。

  后来有人提议,从这1.8万元中拿出几千块钱来为队员们办保险,对于这个提议所有的队员都一致赞成。办保险的事交给了一个叫王凯的队员,王凯很快在太平洋保险公司联系到一个险种,可就在这时,关志祥却认为这个保险是假的。

  由于反扒工作有很大的危险性,所以当时很多队员对于这个保险都有很高的期待,所以,保险没有办成,大多数队员都认为是关志祥有意为难。一个原本团结的团队,开始充满了猜忌和不信任。

  引发诉讼的另一个导火索是今年8月15日,南京反扒志愿队由队长陈嘉斌主持开了一个“末位淘汰制”会议。最后的结果是副大队长关志祥被淘汰了!关志祥认为他被开除的原因是陈嘉斌想把他管理期间所募捐来的3万多元钱全部拿去自己掌管。

  关志祥家人就社会上为关志祥捐款一事多次找到陈嘉斌进行交涉无果。于是关志祥家人一纸诉状将陈嘉斌告上法庭。

  昨天关志祥的父亲关天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关志祥状告陈嘉斌返还实属无奈,2003年1月29日下午,他前往团市委向志愿者协会薛大刚秘书长反映过关于陈嘉斌未经关志祥家人的同意在存折上取走5000块钱一事。随后,关志祥又接到了几笔社会上的捐款,其中有16188.32元被陈嘉斌侵占,关志祥的家人多次与陈嘉斌交涉,要求陈嘉斌返还这笔钱均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陈嘉斌返还16188.32元。关天佑告诉记者,关志祥下决心打官司另外一个原因是他被队里“开除”。关志祥自受伤以来,虽然康复了,但有不少后遗症,由于关志祥做过头颅手术,现在他的右耳神经已经损坏,两眼视力由1.5下降到0.5、0.8,后背头部一到阴雨天就胀痛,被南京市劳动局伤残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如今,关志祥没有被认定为见义勇为。有关待遇享受不到,可陈嘉斌还将社会为关志祥捐款的钱侵占,关天佑说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才在11月12日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

  陈嘉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前段时间已经向媒体把该说的都说了,现在已经没什么好说的了,他觉得关志祥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这件事情很正常,没有任何意见。

  昨天,记者采访了关志祥的代理律师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陈议律师认为捐款是因为关志祥受伤的事迹被报道以后,各界才捐款;捐款的对象是特指的关志祥;捐款人已将款项交付,且是以关志祥的名义存入银行,所以捐款的所有权属于关志祥;陈嘉斌只是代为接收捐款、代为管理和代为转交,而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所以没有权利将捐款中的一部分占为己有;未经关志祥的同意动用该捐款,或未经关志祥的同意用于支付所谓关志祥的费用,都是违反《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属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由于反扒大队是群众性自发组织,没有经费,所以,其成员遭受工伤,就无法享受工伤待遇;我国目前只有《公益事业捐赠法》,还没有《个人捐赠法》,在个人捐赠方面产生纠纷,还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而《民法通则》的规定针对性不强,运用起来还是感觉缺乏针对性更强的法规,所以出台《个人捐赠法》也很重要。(完)(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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