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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出台法规:明确禁止导游、接送员诱客购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10:1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15日电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特区行政会昨日完成“修改旅行社及导游职业的法律制度”行政法规的讨论。法规将进一步规范旅行社、导游和接送员的经营和工作,明确禁止“买头”和引导、诱导旅客到特定地点购物等不规则活动。

  澳门行政会发言人唐志坚表示,法规将在原法律规范导游(包括见习导游)的基础上,加入“接送员”项目。即由旅行社聘用、在口岸与口岸之间或口岸与酒店之间从事接待和
陪同旅客工作的人员;法规规定接送员须具最低中三学历,须参加旅游学院所开办的特别课程,并通过有关考试才可获发工作许可证。

  导游接送员不可参赌

  所有导游、接送员续牌时,必须参加旅游学院的课程并再次通过有关考试。所有导游、接送员在执行工作时必须佩戴可识别身份的工作证,有关工作证上必须载有所属旅行社的名称。法规将禁止导游、接送员引导、引诱旅客在既定或特定的场所购物、推销及售卖商品。导游、接送员不可参与任何形式的幸运博彩活动。

  唐志坚指出,法规中明确禁止藉提供属上述法规范围内的服务,向导游要求或收受金钱、财产或任何其它利益,即禁止俗称的“买头”。

  非法导游查获受重罚

  法规对原法律的罚则作了相应的调整,其中,非法导游、接送员的处罚将由原有的五千至一万元罚金增加到二万至三万元罚金,其所属旅行社必须缴付相等于非法导游罚金的双倍罚金。明显违反该法规的导游、接送员可被吊销工作证;屡犯者更可被禁止于一年内重新取回工作证。

  法规还修改了对旅行社的有关规定。其中,旅行社或其分社须在可作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不动产内经营其业务,其总社面积不得少于四十平方米、分社面积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旅游社设于各个口岸、用作经营业务的柜台,以及旅游社所设的网页,均必须获得旅游局的事先许可。

  此外,旅行社必须备有可供查阅的资料,如旅游路线、旅客的交通安排、每团导游的名称及每团旅客的名单等。用作接送旅客的交通工具必须清楚标示旅行社的名称。

  有关法规将在澳门特区政府公报刋登后三十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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