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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有了“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11:02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济南12月14日讯从现在开始,济南市槐荫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参加该院的审判活动将可以按规定领取补助和“工资”。据悉,这是全省第一个制定并实行的对“准法官”参加法院审判活动给予“工资”和补助的制度。

  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槐荫区法院结合辖区经济发展情况,对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活动的补助和“工资”作出制度性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费、误餐费等费用,由法院给予补助,标准为:有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每参加审理一起案件补助交通费、误餐费合计20元;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每参加审理一起案件补助交通费、误餐费20元。人民陪审员的出庭补助费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据介绍,给予“准法官”们的各种费用和补助将由法院定期发放。经批准,这些开支将列入法院业务经费,并由财政予以保障。此前,该院曾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经过考核,35名济南市民有幸成为第一批通过公开选任的“准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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