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廉政公积金应从工资中扣存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13:31 人民网 |
网友:杨波 近日有媒体报道,浙江杭州市下城区和宁波市慈溪市将进行廉政保证金的试点,廉洁公务员退休约可拿30万。近年来,我国不少地方都推行类似改革。南京市工商局廉政人员退休有望拿到20万奖励;南京秦淮区公安分局每年为一般民警缴存廉洁从警退休金3000元,为分局领导缴存4500元。这些试点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公务员廉洁从政,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廉洁是公务员基本的职业道德,应该肯定但不能奖励。公务员一定程度上代表政府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与公众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无论从为纳税人服务的角度,还是从委托代理的民主视角看,廉洁守法,为民服务是公务员基本的职业操守,是行政道德底线,而不是高尚的行为和业绩。违法和腐败,应该受到惩罚,但公务员为履行契约完成基本职责,不应受到奖励。在市场上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契约交易和劳雇关系中,提供服务的一方在履约过程中完成了应尽义务,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多付钱,更不能自我设定奖励。若有这种规则或行为,则是霸王条款或单边行为,不符合契约精神。 其次,这种廉政保证金与高薪养廉是有很大区别的。人们对高薪养廉存在争议,我们暂时认为高薪养廉的思路是正确的,那么它与这种廉政保证金也存在重大区别。一是资金性质不同。这种廉政保证金是一种额外奖励,而高薪是给公务员的合法酬劳。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人事改革的推进,对履行“契约”的要求提高,“凡进必考”政策使政府吸收了大量高素质人才,人力成本适当增加,也可以理解。二是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性不同。高薪是需要经过人大、政府财政部门等立法和行政机关多层审批的,工资标准和发放都经过公共财政的规范渠道。下城区这项改革对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单位贴补的系数是按照工龄、行政职级等因素来确定,考核和奖励档次“并不固定”,在客观上有很大的随意性。 再次,行政机关不能自我考核公务员廉洁程度,更不能自我奖励。现行的廉洁保证金都由行政机关自身对公务员廉洁程度进行考核,划分等次,并进行不同的奖励。如下城区这项改革,对一个普通公务员根据其表现优秀程度给予系数为0.3—1的贴补;如官员违纪违法受到处分,将扣减廉政保证金。在操作中则会由行政领导考核和奖励。第一,这种做法严重混淆了公务员廉政和勤政的概念。公务员廉洁与否,是是否违法和腐败的问题;优秀与否,是勤政和绩效问题。第二,公务员廉洁与否,违法与否,应该由纪检等部门监督,由法院认定。一般行政机关自身没有认定公务员廉洁与否的资格,更不能擅自对廉洁程度划分等级。 最后,我们对这项改革并不持简单的否定态度。这项改革应该在探索中推进,但必须把握几个基本规则。一是着重制度约束,通过增加腐败成本(如对腐败公务员的公积金进行扣减)来遏制腐败,但不应额外奖励。二是廉政公积金的全部来源或主要来源是公务员自身工资的扣缴。新家坡等发达国家的公积金建立,也是从公务员工资收入中扣存,并非“额外奖励”。我国部分地方的廉政公积金全部由财政支出,公务员个人不负担费用,成为“额外收入”,有悖于社会公平原则。三是一旦实行廉政公积金制度,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并鼓励公民参与评价,确保其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