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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马杀人案”宣判 法院认定已过诉讼时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16:34 新华网

  31年前刘淑兰在北京动物园实习时被河马咬死

  今天上午9时,离开庭时间还有半小时,刘淑芬就来到了西城法院,其妹刘淑兰31年前被北京动物园河马咬死索赔案今天宣判。50分钟后,代表其母亲张钰珍出庭的刘淑芬听到了判决结果:高达44万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多达9000余元的诉讼费被免除。

  法院认定已过诉讼时效

  西城法院审理后查明,刘淑兰于1973年5月4日被派到北京动物园河马馆实习。同年6月5日下午约4时许,刘淑兰为轰赶麻雀进入河马兽舍,因当时正值河马下崽,刘淑兰被护崽的母河马咬伤昏迷,后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北京动物园负担了刘淑兰的医疗费2997.47元,丧葬费200元,其父的误工费209.27元,另支付补偿费500元。应刘淑兰父母的要求,动物园于1973年将刘淑芬从河北蓟县调回北京,安排到园林局下属的北海公园工作。动物园还于1987年应张钰珍要求给其在朝阳区樱花园小区安排住房一套,并在1999年、2002年、2003年分三次给付其困难补助共计6800元。

  法院认为,动物园的补偿数额基本符合当年的工伤死亡补偿标准,并妥善安置了其家属的工作和住房问题。现张钰珍要求依照现行法律对刘淑兰之死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31年前的承诺查无实据

  张钰珍声称31年前动物园领导曾口头承诺等国家政策出台后继续补偿,她的证据主要是证人田庆株的证言。但法院认为,田庆株的证言系其对31年前事情的回忆,而根据当时的文件档案记录等书证,均没有关于该承诺的相关记载。田庆株的证言与当时的书证不符,以书证优于证人证言的采证原则,无法认定证言中所述的内容。此外,即使当年田庆株确实对刘淑兰家属做过口头承诺,在不能证明有单位授权的情况下,其个人承诺不能认定为代表组织作出,故张钰珍要求动物园给予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张钰珍目前生活困难,法院对其应交纳的9000余元案件受理费予以免除。

  原告拿出新的证据

  听到判决,刘淑芬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准备上诉。她告诉记者,在第二次开庭之后,她找到一份能证明31年前市园林局作出相关承诺的证据,并提交给合议庭。但是,由于合议庭规定的举证时间已过,所以并未对这份证据进行质证,在判决时也未认定该证据。二审时她将把该证据作为新的证据提交,她相信会对二审结果有决定性的影响。

  记者看到了刘淑芬所说的证据。这份证据是一张北京市园林局的公务便笺,便笺上写着:“关于刘淑兰因工死亡,其母张钰珍无工作,抚恤待遇前已答应,待国家有学生政策时(编者注:死者身份为学生,而当时国家尚无实习学生因工死亡的政策)按政策办理。”便笺上落款日期为1973年9月6日,盖有“北京市园林局人事处”的大红印章。(记者杨昌平)(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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