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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将重新审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09:56 淄博新闻网

  本报讯 (通讯员周玉和薛军记者许莲)为规范粮食收购行为,市粮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依据有关规定,我市粮食收购资格重新审批工作即将全面展开。我市此前已批准的粮食收购者应在2005年1月31日前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过期不办者,不得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并依法取缔无证经营。

  《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规定,已批准的粮食收购者,应重新登记。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该办法对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有明确规定,凡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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