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侨亲捐赠公益事业将获政府隆重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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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09:57 新华网 |
本报讯:12月14日,泉州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通过了《泉州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今后凡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侨亲将获得泉州市政府表彰。 根据《暂行规定》,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30万元—200万元的侨亲,泉州市政府将授予“泉州市捐赠公益事业贡献奖”奖匾和荣誉证书。其中捐赠在30万元—50万元的,将报请福建省政府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贡献奖”铜质奖章、奖匾和荣誉证书;捐赠50万元—200万元的,报请省政府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贡献奖”银质奖章、奖匾和荣誉证书。 对于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在200万元—500万元之间的侨亲,泉州市政府将授予“泉州市捐赠公益事业突出贡献奖”奖匾和荣誉证书,并报请福建省政府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突出贡献奖”金质奖章、奖匾和荣誉证书。如果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除了授予“泉州市捐赠公益事业特别突出贡献奖”奖匾和荣誉证书外,在事先征得捐赠者同意后,以泉州市人民政府名义在其捐建的主要建筑物上立碑表彰。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在事先征得捐赠者同意后,还将报请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名义在其捐建的主要建筑物上立碑表彰。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泉州市政府将特别授予“泉州市捐赠公益事业功勋奖”奖匾、金质奖章和荣誉证书。 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由受赠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给予表彰。 《暂行规定》还就表彰数额的计算,表彰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暂行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1997年3月5日颁发的《关于表彰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的暂行规定》侨务表彰部分同时废止。(来源:泉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