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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发明成果在申请专利前慎防失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10:17 贵州日报

  金黔在线讯专利之所以具有独占市场的权利,是以公开其技术内容为“代价”,即所谓“公开换取保护”。但是,公开并不排斥保密。专家呼吁:发明成果在申请专利前失密,可能会因丧失专利申请的基本前提———新颖性,而不能获得专利权,从而使应得的经济利益受损。

  专家指出,研究开发人员出于彰显其学术水平或晋升技术职务的需要,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急于撰写论文发表,将技术方案公布于众。殊不知,一旦技术方案公布于众,就等于将本可以独占拥有的无形财产,作为公共财产奉献给社会,成为可以免费享用的公共财富。技术公开后,即使申请获得了专利,往往也会被竞争对手以丧失新颖性为由,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将其专利无效掉。

  此外,一些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注重研究成果的获奖,但对研究成果的专利价值没有足够认识,急于向别人推广和介绍自己的研究开发成果。其结果是要么失去新颖性,要么被别人借鉴后反而抢先申请专利。真正的创始者不仅没能获得专利所有权,反而受到别人的限制。

  第三种情况是先广告宣传后申请专利。

  企业为了尽快占领产品市场,在发明未申请专利之前,已开始对其技术成果进行广告宣传。对于一些发明创造,或者是产品的外观形状的设计,往往在广告宣传资料中,就将其技术公布得一览无遗,从而失去了专利的新颖性。

  最后,还应避免专利申请公开前披露专利技术信息。

  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而尚未获得授权前,若发明内容被披露,不会影响其新颖性,但是,若成果被侵犯,《专利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处理,只能由双方协商进行解决。而侵权人多以《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抗辩,逃避承担责任,给专利权人造成经济利益受损。

  为此,省知识产权局依照《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了《贵州省专利申请前发明创造内容保密规定》,于1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省第一个关于发明创造内容保密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明确了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并公开前应当加强保密,对法人单位在此阶段如何管理发明创造以及过失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指出泄露发明创造内容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由管理专利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成丹 卢森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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