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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2005年拟颁首个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11:01 乌鲁木齐晚报

  公务员如被有效投诉三次,将予以轮岗或降职,轮岗或降职后又受到有效投诉累计三次者,予以辞退。这是记者12月15日从乌鲁木齐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了解到的。

  乌鲁木齐市人事局草拟的《乌鲁木齐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初稿已进入最后审定阶段。这也是乌市首部针对公务员的《行为规范暂行规定》,该规定拟定于2005年颁布实施。

  据介绍,该《行为规范暂行规定》中,对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鼓励的行为”、“应当履行的行为”和“不得有的行为”等都作出了具体要求。其中,草拟稿中要求:对于群众问询的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必须一次性告知咨询人;要建立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理制和工作差错追究制等制度,并将制定针对公务员投诉的认定办法等。

  按照《行为规范暂行规定》中的违规处理条款: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工作中,如被办事群众有效投诉一次,本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如被有效投诉两次,本人将被行政告诫,半年后视表现情况确定其考核等级;如被有效投诉三次,本人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并予以轮岗或降职,轮岗或降职后又受到有效投诉累计三次者,予以辞退。如果相关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规定》,则该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考核时不能评优、评先进和受奖。:(责任编辑:张茜写信)

  作者:付华 实习生温翠玲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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