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调整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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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11:19 扬子晚报 |
“除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外,其他各类地表水用水户,水资源费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0.13元。”日前,省物价局下发通知,对全省各类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进行调整。据了解,此次调整水资源费一方面旨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还充分考虑用水户特别是农民的承受能力。 此次规定,对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免收水资源费(含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费);对中央直属电力企业的循环冷却水,仍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电厂按消耗水量占用水总量的2%%测算计收;城市公用水厂的水资源费,随自来水到户价格变动时统一调整,在2004年底前调整到位,对乡及乡以下农村水厂,免收农民生活用水部分的水资源费;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加工企业的生产用水,由所在地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取用地下水的城市公共自来水厂,其水资源费标准为0.4元/立方米;乡及乡以下农村自来水厂,农民生活用水以外的其它用水,其水资源费标准为0.2元/立方米,如目前执行的标准高于0.2元/立方米的,维持现状不变。此外,在地表水源水厂管网到达地区,其水资源费标准与当地自来水工业用户基本水价持平;在地表水源水厂管网未到达地区,其水资源费标准与当地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持平。对洗浴、室内游泳池、洗车、饮料、矿泉水、啤酒等特种行业用水,其水资源费标准与当地自来水同类用户到户价持平。 据悉,超计划取水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调价后新增部分的水资源费省级集中40%,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杨涌) 新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