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发布消费警示:商家没有“最终解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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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11:21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12月16日电 法制日报的报道说,昨天,中消协转发了张家界市消委会的消费警示,指出商家没有“最终解释权”。 报道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当商家的解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与消费者的通常理解相符合时便具有法律效力;当商家的解释故意隐瞒了事实,给消费者造成重大误解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消费者与商家为“最终解释权”发生纠纷时,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解释。 目前,有关对商家“最终解释权”的投诉不断增加,消协提醒:消费者在参加商家的促销活动时,应科学理性地消费。当消费者因商家打折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向消委及有关职能部门投诉。(姚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