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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且慢“法律先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14:09 信息时报

  郭之纯 公务员

  两则有关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新闻让人惊愕不已:其一发生在沈阳市,一名13岁女孩持刀抢劫出租车,致出租车司机的耳朵被咬去约三分之二,脖子和手多处受刀伤;其二发生于包头市,包头市九原区23名最大者不满19岁、最小者仅14岁的青少年纠集起来轮奸在校女中学生,一年内作案19起,先后有16名未成年女学生受害。这两则新闻在互联网上引起众多网友的激烈反应,很多人跟帖认为法律应该修改,应该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力度,“年龄小不能成为合法实施犯罪的防护衣,否则就是纵容犯罪!”。

  人们的情绪可以理解。但对诸多跟帖中表达的“修改法律”的建议,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一番思考。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加大惩罚力度”,相当于加大了法律手段的威慑力度,对预防犯罪来说的确是一种比较直接的思路。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思路当中隐含着一些未尽合理的因素,而且效果也未必能够得到保证。

  首先,这种思路包含着一种逻辑归因,就是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只是他自己的事情”,是“咎由自取”,故理应“法责自付”,所以要“堵上法律漏洞”。笔者认为,对待未成年人犯罪,这个逻辑在大多数时候是应该摈弃的,因这有为成人世界推卸责任之嫌。

  未成年人犯罪的根苗,并不是因为他们“性本恶”。最应该为未成年人犯罪负责的,不是他们本人,而恰恰应该是成人,是其周围的环境。一般来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原因离不开以下几点原因:一是受到了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或者是受到了不法分子的教唆引诱;二是家庭、学校疏于管教,甚至是基于一种错误理念的管教,未能防微杜渐;三是教育失败,即必要的法制教育缺位,道德养成不足。对这几点成因,显然成人世界应负主责。

  固然,较之以前,青少年的发育速度逐渐加快,身体、智力等的成熟实际上已经提前。但这只是意味着他们作为生理意义上的个体成熟提前了,而作为“社会人”,他们既未受到足够的教育,也未能积累足够的社会经验,道德训练也不足,所以其真实的心智并未成熟。让这样的未成年人过早承受牢狱之苦,甚至还有极端残酷的死刑,无论如何都是不人道的。

  其次,寄希望于“威慑”,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未必会有好的结果。年龄越小的青少年,他们的判断力就越差,就越易受到欺骗和诱惑,就越易于冲动,所谓“初生牛犊不怕虎”,试图通过“吓”的方式让他们不犯罪,似乎过于主观了些。

  因此,鉴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是应该先从反思我们当前的教育得失、当前的法治环境、当前的社会风气入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和加大惩罚力度的等法律手段并非可以依仗的利器—————不仅难以依仗,也不具备多少道义上的合理性。(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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