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怀孕的负担不能全部推给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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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17:16 中国青年报 |
目前,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女职员时有一些硬性的或不成文的附带条件,其中之一就是要求女职员在工作的一定期限内不得怀孕。一些企业在招聘女职员时甚至规定5年内不得怀孕,理由是生育、抚养子女需离岗,影响其在企业工作的连续性,增加了工作单位的成本支出。一旦怀孕的女职员由于生育而离岗,其升职、加薪都将受到极大影响,使大部分女职员被迫将生育计划一拖再拖。(12月14日《东方新报》) 无论从法律还是道义上讲,用人单位都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理由辞退女性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也不能不考虑企业的难处,企业特别是市场调节下的生产经营性用人单位,经济效益与用人成本有密切关联,如果女员工因生育而不能连续和专心工作,还要负担她们的工资,对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是有影响的。所以,国家不能只在法律上规定女工享有的权利,还应当给企业以相应的减免税等形式的政策补偿,来保障这种权利的落实。 如果只要求企业保障女工的权益,令企业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企业就会避免使用或者尽量少使用女性员工,或者采取其他消极方式补偿使用女工的损失。那么,表面上女性的生育权得到了保障,实际上却把矛盾转移到不利于女性就业等方面,反而使女性其他权益受到另外形式的损害。 追求男女平等,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就要正视男女的不同生理特点,不能追求绝对化、形式化的平等。既要有法律原则,又要有相辅的政策。保障女性生育权益,也要兼顾企业利益,女性怀孕、哺育子女的负担不能全由企业来担。只有平衡了企业和女工个人双方的利益,才有利于女性权益的真正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