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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C股市场即将诞生 国有股减持有望随之开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07:31 新华网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 05年起实施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由上证所、深交所和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

   ○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

  ○股份过户完成后一个月内,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不受理同一股份受让人就其所受让的相同股份再次进行转让的申请详细非流通股转让规则会否成为全流通过渡方案?

  有证监会官员接受记者电话咨询时称,《规则》其实定稿已久,只是顾及市场稳定性才迟迟未予签发。知情人透露,除市场低迷因素外,监管部门也一直希望上述向流通股股东转让的办法能够一并在《规则》中体现。

  对比新出台的《规则》,当时制定《规则》的一个重要初衷是为了避免非流通股转让的暗箱操作,希望通过公开询价、信息披露的方式发现非流通股的真实交易价格。但目前《规则》规定股份转让双方可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也可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并规定,向社会公开的股份转让信息内容不得包括出让股份的价格条件。详细务实的过渡性政策析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中国证监会出台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的工作又向前推进一步。详细中国C股市场即将诞生国有股减持有望随之开闸

  解决股权分置迈出第一步,现阶段减持思路发生重大转变,股市迎来重大利好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按种类和上市地点分为A股、B股、H股、S股、N股。然而,随着现阶段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出现突破性进展,也许不久后一个全新的C股市场将随之诞生。

  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日前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下称《规则》)。《规则》规定,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所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都必须在沪深证券交易所进行,股份转让双方可以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也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并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

  “随着《规则》的实施,为目前非流通股进行流通的C股市场将有望建立,长期困扰市场的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可以说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而且被搁置已久的国有股减持问题也将有望随之开闸”,有关专家指出,但可以肯定的是,此国有股减持非彼国有股减持,这对股市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

  这位专家还表示,仔细解读《规则》可以发现,管理层现阶段对国有股减持的思路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规则》的实施将意味着不仅减持的价格将由市场决定,并且现阶段内将告别国有股通过A股二级市场进行减持的思路。

  按照《规则》的规定,股份转让双方可以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或非公开方式达成转让协议。拟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股份持有人,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安排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发布。相关信息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媒体上予以披露。同时,国有股份持有人申请办理披露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文件。

  规则虽然规定了“向社会公开的股份转让信息内容不得包括出让股份的价格条件?等内容,但市场人士认为,转让的实质其实就是交易。他为记者作了比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发布好比是挂牌,协议的谈判是竞价的过程,只是这部分不公开。但这期间,目前非流通股进行流通的C股市场其实已经在无形之中建立起来。

  对此,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的表态也似乎说明了什么。他坦言,目前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权的转让大部分是协议转让,没有经过市场。只有进场交易,才能够发挥市场的效能。

  值得注意的是,《规则》似乎使得股权分置的问题与扩容不再画上等号。据悉,此前市场盛传证监会与国资委达成共识,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时将会拿出一定比例,以略高于协议转让价格向流通股股东配售,而在《规则》中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有关分析表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非流通股的规模极为庞大,即使以现有各方都满意的方案实行全流通并且此后只有一部分走入二级市场,其带来的巨大压力也是市场短期内难以承受的。因此,市场此前普遍深信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必然不能摆脱扩容的实质,而此次《规则》的发布无疑使投资者看到了曙光。

  对于如果届时“C股”市场形成规模,会不会拉低流通股市场的问题,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一点其实并不必担心,首先,这如同目前A股和B股之间的关系;其次,“C股”市场的资金并不会来自二级市场;再次,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只是较为妥善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第一步。

  据悉,《规则》还对转让最低比例等作出了要求,但并未对非流通股权的受让人身份作出明确要求。有关业内人士表示,根据目前国有股受让人方须向国资委提供近两年的单位资信证明的规定,自然人将不具备参与C股市场的资格。(记者 董砚龙)(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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