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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拟提高道路停车收费标准 明年施行新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07:54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频道12月17日消息:记者昨天从市有关部门获悉,作为“排堵保畅”的一项重要内容,本市预计在明年初施行新的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新办法将进一步理顺本市停车场(库)的管理机制,并充分利用价格手段,提高中心城停车收费标准,实现停车场(库)资源更有效的配置和利用。

  据了解,进入最后细化阶段的《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草案)》,在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停车场(库)的同时,还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

  在停车收费的价格上,将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停车场(库),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定价:包括道路路内设置的停车场(库)等,其停车收费执行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外商独资的停车场、社会停车场(库)等,这些停车场(库)可视自身情况确立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

  政府指导价: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及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泊位等实行指导价。相对于政府定价,指导价可在政府定价基础上,在允许范围内上下浮动。

  至于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标准,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市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最后确定。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了几个定价的原则:一是提高收费标准;二是按不同区域不同时间段收费,路内停车价格高于路外,环线内高于环线外,高峰时段高于普通时段,且价差明显,以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三是道路停车实行停车限时及累进收费制度,停的时间越长收费越高。

  据介绍,目前政府有关部门正组织人员加紧制定与本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措施,以有利于办法颁布后更好地施行。

  《办法》(草案)

  停车不给发票可拒绝付费

  停车“一口子”管理

  《办法》(草案)理顺了停车管理体制,确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其他相关部门协管的管理机制,并对各管理部门职责作了分工。交通部门统一编制本市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

  实行停车信息联网

  目前,本市大部分停车管理还处于划线定位、收费手工撕票的落后状态,使停车场(库)和出行车辆之间信息不畅,造成路外停车资源不能充分利用,停车泊位大量闲置。

  为此,《办法》(草案)明确,本市今后将把公共停车系统信息联网,要求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场的经营者将停车经营的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系统,并予以及时发布。

  强化道路停车管理

  根据区域停车供求状况和道路通行条件,《办法》(草案)对道路停车从严控制,在外环线以内的公共停车场(库)300米服务半径内,设置道路停车场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须举行听证。

  不给发票拒绝付费

  《办法》(草案)规定:经营者应当使用由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统一发票,如不按规定出具发票者,停车者可拒付停车费。

  新建公共建筑须按标准配建停车位

  《办法》(草案)强化了建筑物配建管理,凡新建公共建筑必须按标准配建停车泊位;对未达标准的已建公共建筑,在改建、扩建时应当补建停车泊位。同时,明确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符合停车场(库)设置标准,规划和建设部门在审核建筑工程时应当将其列入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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