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矿难赔偿首开先河 死亡赔偿金不低2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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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08:43 南方日报 |
太原消息 山西省政府日前出台一项政策,规定因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以引导煤矿矿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规定指出:今后各类煤矿如果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除依照有关法律严格追究矿主的责任外,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同时,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乡镇煤矿,将被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由政府收回采矿权重新公开拍卖。 长期以来,山西省煤矿事故死亡人员的赔偿金一般都在3万元到8万元之间,这与矿主高额的利益相比,根本不成比例。有关负责人表示,强制性提高赔偿标准,就是要引导煤矿主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整个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 盂县矿难 33名遇难者家属获赔660万 太原消息 记者昨日下午从山西盂县人民政府获悉,“12·9”矿难善后工作基本结束,33名遇难矿工的家属获赔660万元。 山西省从今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一项新规定,因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赔偿金标准不得低于20万元。盂县“12·9”矿难善后赔偿就按此标准进行,每名遇难矿工的家属获赔20万元,由煤矿所属的阳泉市盂县南娄镇工业集团出资赔付。新华社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