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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收取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09:06 新华网

  记者12月16日从省有关部门获悉,为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江西省对已参保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收取作出新规定,困难单位明年6月30日前补缴可免收滞纳金

  据了解,江西省将根据欠费企业的缴费能力,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对有缴费能力的单位,按规定收取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系缴费困难的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的欠费,2005年6月30日前补缴可免收滞纳金,在2005年7月1日以后补缴的(含补缴2004年12月31日以前和2005年1月1日以后的欠费),将按应缴滞纳金的10%收取滞纳金;对特困单位,经审核同意的缓缴期间,可免收滞纳金;对单位改制后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而欠费的,也可免收滞纳金。(胡勇飞)(来源: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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