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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4名信用社“硕鼠”侵吞公款50余万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10:10 新华网

  贵州遵义市红花岗区4名农村信用社职员利用职务之便,截留税款,虚增费用,4年间侵吞公款50余万元。红花岗区法院日前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4名被告人1至8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群芳、封淑芳、李本达、刘晓东均系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2000年5月至2003年9月期间,4名被告人采取以支付利息、截留应缴代扣利息、虚增费用等手段,先后侵吞信用社资金5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杨群芳已退回赃款21万余元,尚有7.3万余元未退清,其余3人均已退清全部赃款。据查,杨群芳、封淑芳在工作单位负责人找其谈话时,主动交待了自己和同案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刘晓东亦向工作单位负责人书面陈述了自己和同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法院依法认定为自首。法院审理认为,这4名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信用社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群芳有期徒刑8年;判处被告人封淑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被告人李本达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判处被告人刘晓东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责令杨群芳在判决生效2月内退赔尚未还清的赃款余额。记者何云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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