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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保护费的警察只判刑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11:27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原湘潭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案件侦查大队大队长邹伟湘利用职务之便,向一些开电游室的业主强行收取“保护费”,在短短3年内非法刮钱百万余元。邹伟湘被捕后,拒不交待,湘潭市岳塘区检察院在取得大量证据后,以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邹伟湘上述两项罪名成立,执行有期徒刑4年,其非法所得82万余元上交国库。邹案因而成为湘潭市首例“零口供”案(本报12月16日A10版)。

  应该说,邹伟湘“零口供”获刑,对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采取“零口供”对策以逃避刑罚的罪犯是一个有力的打击。但遗憾的是,邹伟湘“零口供”获刑4年,无疑判得太轻,可能会加剧此类嫌犯的侥幸心理,从而成为一个不好的榜样。

  根据刑法第386条第三款的规定:个人受贿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据刑法第395条第一款的规定: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对一般的犯罪而言,受贿2.5万元,加上79万多元人民币和部分美金、港币来源不明,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判刑4年无可厚非。但问题是,邹伟湘身为警务人员,向辖区电游室业主收取“保护费”,带有索取贿赂或者逼取贿赂的性质,同时也有受贿后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嫌疑,这两条已经符合“情节严重”的要件,单受贿罪,原本就应当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加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起码也得判个七八年以上。但现在法院只判他4年的刑,显然是太轻了。这样的判决,如果是在邹伟湘如实交代的情况下问题还不大,偏偏是在他“零口供”的情形之下做出的,这就容易给一些罪犯造成某种错觉,认为法院的轻判,是邹伟湘“零口供”的结果,从而加剧这些罪犯的侥幸心理,最终导致“零口供”现象的不断涌现。从这个角度讲,对湘潭市的这个首例“零口供”案例,不以为喜,反而深以为忧。林平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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