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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失双臂自负半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11:38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肖海波)一场突如其来的触电事故,彻底改变了一个叫刘强的年轻人的生活。面对失去双臂的痛苦,刘强和他的家人将西安供电局及村委会告上法庭。12月14日,市中院做出判决:两被告赔偿56万多元。

  出生于1982年的刘强出事前系本市一位在校大学生。2003年4月19日,刘强在本市新桃园村姑娘楼的住所抬水管时,不幸触及楼外1米多远的高压电线,身上多处被高压电击伤。经手术治疗,切除“双侧肩关节处离断及右侧肩胛骨、锁骨外1/2”,经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刘强及其家人认为,西安供电局和新桃园村委会应对这场事故负责,所以起诉两单位,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共计320多万元,其中残疾用具费280万元。

  被告西安供电局认为,他们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在变压器上悬挂了警示标志,而高压电线与姑娘楼之间距离过近,是因为这座楼系违法建筑。当初村委会建楼时,市供电局已予以阻止,但因不具有行政执法权而无奈,而村委会也向供电局做了保证,故西安供电局已履行了监督义务。对于刘强所受到的损害,西安供电局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新桃园村委会认为,村委会属事故发生非主要原因者,可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法院认为,刘强作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安全行为能力的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线负有安全注意的义务。刘强自行将长约五六米的水管伸向高压线,使高压线与金属水管发生导电作用,导致自己被高压电击伤,对此刘强应负有主要责任。

  新桃园村违章建房,造成安全隐患,且未办建审手续,未办售房许可证明及房屋产权证明而对外售房,其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对刘强触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西安供电局对新桃园村委会在电力保护区违法建房制止不力,以至于对居民造成安全隐患,故西安供电局也应承担责任。

  至于赔偿一事,由于“刘强对其主张的残疾用具费未能提供医院证明”,法院最终认定,刘强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00余万元,其中占赔偿费用主要部分的残疾用具费为80万元。由新桃园村委会承担其中的30%,西安供电局承担20%,其余50%的损失由刘强自负。故法院判决两被告在判决生效30日内赔偿刘强各项费用共计56万多元。昨日,刘强及其家人已明确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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