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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三大英雄史诗之一《玛纳斯》著作权案终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13:13 新华网

  新华网乌鲁木齐12月17日电(彭霞)围绕我国三大英雄史诗之一《玛纳斯》产生的著作权纠纷案终于有了结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日前终审裁定,由国家组织翻译的《玛纳斯》著作权不属个人,驳回了张永海等三人的诉讼请求。

  《玛纳斯》是一部与蒙古族的《江格尔》、藏族的《格萨尔》齐名的英雄史诗。这部文学作品,在中外文学史上享有很高声誉。

  1992年,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由刘发俊、朱玛拉依及尚锡静三人翻译完成的《玛纳斯》第一部上、下汉文版,刘发俊为此书的出版发行写了前言和后记。在后记中刘发俊表述,《玛纳斯》一书自第1章至第23章为刘发俊和朱玛拉依翻译,第24章至第35章由尚锡静翻译,全诗的整理工作由刘发俊一人完成。

  而尚锡静的丈夫张永海(尚锡静已于1987年去世)认为:该翻译作品中第23章其实应为尚锡静翻译完成,而刘发俊将23章说成是自己和朱玛拉依翻译完成,侵犯了尚锡静对该章节的著作权。张永海与其子于2002年8月以侵权为由将刘发俊和新疆人民出版社告上法庭,称两被告侵犯了尚锡静的著作权,要求被告赔偿99万元。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发俊在后记中表述第23章是自己和朱玛拉依翻译,侵犯了尚锡静对该章节的著作权,令其公开发表更正并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永海等人10万元;同时驳回张永海对出版社的起诉。刘发俊不服判决,将此案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刘发俊、尚锡静等人对《玛纳斯》第一部汉文版享有著作权缺乏法律依据,该书的后记部分虽然是刘发俊所写,但刘发俊是按组织安排所撰写的,责任并非应由刘发俊承担。另外,在《玛纳斯》的翻译出版过程中,尚锡静是由组织指派与其他成员一起参与了《玛纳斯》的翻译工作,所以《玛纳斯》的著作权应当归组织者所有,尚锡静对该书不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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