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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孩遭强奸 案件审理历时3年 4次判决未定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16:17 新华网

  2001年,新郑孟庄镇刘村的两名少女先后被一男子奸淫。但这起案件审理了3年,一审法院4次开庭审理,被告人两次被判无罪。昨日记者获悉,被告人因被判有期徒刑五年遂再次上诉。

  少女噩梦道出强奸案

  2001年9月25日半夜,刘村农妇高喜英忽然听见13岁女儿张巧连喊:“老怕,有刀,有血。”高喜英起床唤醒女儿,张巧哭着说她梦见同村的魏军喜杀她了。张巧讲,当年5月13日晚,她在本村看电影,魏军喜威胁她到北边玉米地,强奸了她。事毕,魏军喜说:“你要敢说出去,小心你的命。”

  两起强奸案合并侦查

  高喜英母女的报案引起了警方的重视,在此之前,孟庄镇派出所曾接到16岁的刘春控告,5月至8月魏军喜6次在村外庄稼地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警方决定合并侦查。在讯问时,魏军喜辩称,自己只和刘春发生过性关系。据魏军喜讲,刘春是自愿的,2001年9月22日晚,他酒后钻到刘春的屋里,被刘春母亲发现,怕挨打,刘春才说是魏强奸她。高喜英和刘春两家是亲戚,刘春的母亲见告不倒他,又让高喜英帮助告自己强奸张巧。

  被告人再次提出上诉

  2002年5月14日,新郑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8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魏军喜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张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魏军喜有期徒刑七年。魏军喜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定魏军喜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新郑市检察院两次抗诉,市中院两次发回重审,新郑法院两次判处魏喜军无罪。

  2004年11月2日,新郑市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魏军喜强奸刘春,但强奸张巧事实不能认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本文除魏军喜外,其他均为化名)(来源: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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