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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举行居委会组织法修改草案听证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05:14 新华网

  居委会成员到底该不该领“工资”?居委会能不能向政府说“不”?外来常住人口能不能参加居委会选举?昨天,在民政部召开的居委会组织法修改草案听证会上,18名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院校的法律专家和北京市西城区、东城区的部分街道工作者以及居民代表,就这些问题展开了一番讨论。

  热点一

  成员领工资还是报酬

  【草案内容】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资由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随经济发展而增长。

  【代表疑问】北京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处的王秀琴提出,如果说居委会成员拿的是工资,那么,根据劳动法,他们必须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可用人单位是政府还是居委会呢?如果和政府签合同,必然与居委会成员民选身份不符;如果和居委会签合同,修改草案也没有给予居委会一个法人地位。

  【代表建议】中国社会工作协会马学理副会长提出,应把“工资”说法改为“津贴”或“报酬”。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朱建民则认为,草案要首先对居委会成员身份进行定义,只有明确身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工资”和“津贴”的问题。

  热点二居委会能否向政府说“不”

  【草案内容】政府下派任务的实施方案需要由居委会居民会议提交,并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代表疑问】北京市西城区的居民袁军表示,现在居委会的工作实际上是“上面怎么布置,下面怎么做”,政府的任务都是直接指派的。而居委会的经费也都来自政府,于情于理都必须完成政府的任务,那么这条规定不就等于白写了吗?

  【代表建议】北京大学社会学家夏学銮教授认为,应首先给居委会的功能性质定位,建议在草案中明确居委会的三项基本任务:协助社会管理、民主政治建设、为居民服务。如果居民会议否决了政府下派任务的实施方案,居委会可以向政府说“不”。

  热点三

  社区内单位须遵居民公约

  【草案内容】社区内单位不参加居委会的选举,但要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代表疑问】中国政法大学潘小娟教授提出,居民公约是由居民大会制订的全体社区成员共同遵守的契约,如果社区内单位不属于社区成员,为什么要让他们遵守居民公约?

  【代表建议】居民袁军表示,社区建设的好,社区内单位是受益者,因此草案中应该突出社区受益单位的作用。建议由受益单位向居委会提供办公用房,并捐助一定经费。社会学家夏学銮建议,草案首先要正名,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热点四

  外来常住人口能否参选

  【草案内容】无。

  【代表疑问】北京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处的王秀琴提出,修改草案中没有对社区居民进行详细界定,外来常住人口能不能参加居委会选举呢?

  【代表建议】夏学銮教授认为,现在的社区成员,应该既包括有户籍的社区居民,也包括驻区单位以及户籍不在居住社区中的外来人员。而后两者也应该在居委会选举中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建议,修改草案应当尝试对社区居民给出具体的界定,凡是在社区内生活了一段时间的中国公民都有权参加社区居委会选举。(记者郭鲲)(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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