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六部门制定八条禁令 统管前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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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09:13 新华网 |
日前,为保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监察厅、财政厅、人事厅、审计厅联合发出通知,提出八项纪律要求。 通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或无故缓报机关国有资产;不得隐匿、转移、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变更资产用途;不得转移、私分和擅自处置公物;不得用公款为个人购买代币购物券(卡)和商业保险或变相发钱、发物;不得在下属企事业单位领取津、补贴或报销费用;不得随意变更、毁坏财会账目和凭证;不得拒绝移交资产;不得有其他违反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通知强调,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来源:四川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