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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人饮酒喝出人命被判赔偿2.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11:20 广州日报大洋网

  大埔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本报大埔讯 (记者绿叶通讯员黄义涛)朋友相聚一堂尽兴喝酒本无可非议,但劝酒过度喝出人命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日前,大埔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在酒吧劝朋友喝酒致过量造成死亡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几个劝酒人共赔偿给死者家属2.2万元。

  酒吧内豪饮命丧黄泉

  据了解,今年1月29日下午约5时,赖某、郑某旋、郑某武一同到惠州大埔县城一间小食店吃饭,席间饮完了一瓶金奖白兰地酒。

  其后,因为下雨,三人又转到刘某所经营的酒吧继续喝酒。不久,郑某武的女朋友也加入其中。饮至酣处,赖某又邀请吴某、张某同饮。二瓶红葡萄酒饮完,又要了8瓶小瓶装金奖白兰地,几大杯灌下之后,赖某开始呕吐。刘某、吴某等人见天在下雨,故让赖某躺在店中的沙发上休息。结清费用之后,几人相继离开,赖某继续躺在酒吧的沙发上休息,酒吧停止营业后刘某亦留宿于酒吧中。第二天上午赖某在该酒吧死亡。大埔县公安局进行尸检后认定:赖某系因呕吐物进入气管、支气管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排除外加暴力致死。

  家属将劝酒人告上法庭

  赖某死后,刘某等人曾与死者亲属协商关于死亡损害赔偿问题,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死者的家属认为,死者是在酒吧喝酒过量致死的,作为该酒吧的消费者,酒吧对客人负有保证其安全的责任,应该给予赔偿。而酒吧方则认为,死者饮酒过量不是酒吧的责任,酒是他自己喝的,与酒吧没有任何关系。而且在出事之后,酒吧积极地打电话联系救助,已经尽了该尽的义务,让他们承担责任是没有道理的。

  双方争执不下,死者家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几名劝酒者共同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人民币13.48万元。

  劝酒致死要负民事责任

  大埔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死者赖某明知喝多酒会造成呕吐等身体伤害仍继续饮用导致死亡,应负主要责任;店主刘某对赖某喝多酒后不送医院救治,亦不通知家属,且不属旅店而让其留宿,应负一定责任;郑某旋、张某在饮酒过程中没有极力劝阻死者赖某饮酒,也应承担一定相应民事责任。

  大埔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刘某、张某、郑某旋应当分别赔偿1.1万元、6600元和4400元给死者家属。(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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