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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制度"使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提前还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12:31 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频道12月18日电 “天津市清欠农民工工资任务之所以提前完成,得益于清欠方面的三项制度。”天津市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组长郭俊杰17日说。

  郭俊杰说,早在今年8月底,天津市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12.09亿元就已全部清偿完毕,提前5个月完成了任务。这主要是我们建立了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机制的“三项制度”,不仅有利于历年拖欠的清理,也能有效防止新拖欠的产生。

  一是实行“月支付、季结算”制度。根据建筑业农民工工时不固定和按工效结算的特点,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从今年4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规定用工企业必须向农民工支付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月工资,到每个季度末,要按照实际工效工资结算,全额支付剩余报酬。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一律实行银行代发,凡使用农民工的用工企业必须为每位农民工办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卡》。

  二是实行用工企业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用工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建设单位每拨一次工程款,用工企业要将不少于10%的款项存入预储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由银行对用途和支付情况负责监控。全市1950家用工企业现已全部完成了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的建立。

  三是实行建筑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书》制度。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必须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行为。根据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大,工资、工时与工效关联度高的特点,天津市建委、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订了建筑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书》。专用劳动合同在工时、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各方面都突破了城镇职工劳动合同的限制,既保证了农民工的基本权利,又有利于建筑业企业用工的灵活性。(完)(记者丁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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