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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被盗用 糊涂当老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15:05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闫晓光 通讯员王华兵)记者昨天从深圳中院获悉,今年以来,该市南山区法院已受理了3宗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而引发的侵权纠纷,其中原告都是因为偶然的因素,得知自己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股东,然后带着疑问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才明白自己的姓名已被他人盗用。但是,这可并不是什么“好事”?公司赢利了不算他们的,但要是欠了债或干了什么违法的事,麻烦就来了!法院提醒读者,要注意保护好身份资料,小心稀里糊涂成老板。

  身份证放中介被盗用

  糊涂“老板”一当6年

  深圳人钟某和吴某曾于1998年上半年商量筹办深圳市立新(化名)公司,两人委托共同认识的朋友杨某找中介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还递交了二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后来,由于经济上的原因,他们又决定不成立了,便在中介公司办工商登记手续前,通过杨某告诉了中介公司取消登记,中介公司同意后从工商局撤回登记并退回了相关文件资料,二人此后也就没有再办理其他事宜。

  这时,想办公司的两人张某和易某也找到了这家中介,两人不仅从该中介公司购买了“立新”公司名称,还伙同中介,用钟某和吴某存放在中介尚未拿走的身份资料,于1998年8月6日成立了立新公司,并经工商部门核准办理了登记手续,但法定代表人、董事却写的是钟某的名字,监事写的是吴某的名字,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钟某出资60万元,吴某出资140万元。而实际上,钟某、吴某对公司成立根本不知情,也未出资,张某和易某才实际各出资50%并经营着。

  直到今年初,一次偶然的机会,钟某和吴某才知道,自己竟稀里糊涂地成了老板,愤怒之下立即起诉到深圳市南山区法院。

  南山区法院日前审理判决,张某和易某要停止侵害他人姓名权,并责令其依法通过工商部门变更深圳立新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成员、监事成员,消除深圳市立新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利于原告的危险。

  法官释案

  风险多大?

  始终会替人承担经营风险

  据办案人员介绍,在该类型案件中,原告方始终是有风险的。例如,一旦公司出资不到位,被盗用姓名的人就要为出资不实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仅如此,公司的经营风险还有可能就转嫁到与此无关的无过错的原告身上。

  如何预防?

  公民保护身份资料是关键

  为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法院提醒读者,首先,公民自己要有一定的防范意识,比如说个人身份证明不能随意借给他人使用,在通过中介公司、个人从事民事活动时,要注意索回相关资料,不要给某些人有可乘之机;其次,工商部门在公司等有关主体注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特别是从操作程序方面认真把握,仔细审查投资人的身份,防止、杜绝个别不法分子钻空子,损害国家、个人利益;第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从事中介服务公司的监管力度,引导、监督他们依法开展业务,对有从事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的中介公司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罚款、责令整顿、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如果一经发现自己的名字被盗用,应立即申请银行封存自己的账户,避免法律纠纷,然后要登报声明自己与该公司无关,最后再向省工商局递交书面材料,经核实后,依法注销对方的执照。(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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