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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明也能自小地方体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15:13 信息时报

  深圳公安机关原来设置的“留置室”变样了。“留置室”的牌匾被“候问室”取代,在明显位置处,派出所公布了有关继续盘问的规定、被盘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候问室”管理规定。和原来的“留置室”相比,“候问室”配备了固定的坐椅,房间内清洁卫生,而且光线充足、十分敞亮。

  变“留置室”为“候问室”看似只是名称的改变,但个中却也蕴涵着深意。

  将原有的“留置室”改称“候问室”,首先是无罪推定理念的需要。被留在公安机关内“候问”者至多只是存在违法犯罪的嫌疑,并非是已被法院认定的罪犯,被盘问后未受处罚而离开的也大有人在,因而将继续盘问称为“候问”而非“留置”,更符合被盘问者此刻的身份,显示出对于他们合法权利的尊重。

  我们还应看到,继续盘问的功用并不仅仅局限在甄别被盘问者是否涉嫌违法犯罪,继续盘问的结果除了被盘查者可能被证明无罪之外,或许还包括被盘问者在被问询过程中为警方提供利于破案的线索,甚至因此而破案。这样一来他们就不但不再是嫌疑人身份,而且有功于案件的侦破,是警方需要感谢的人。对于潜在的有功人员、破案线索的可能提供者,警方没有理由不采取一种“客气”而非粗鲁的态度。而“候问室”的称呼无疑比原先的“留置室”多了些“礼遇”色彩。

  改称“候问室”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刑讯逼供等违法事件的发生。“留置室”名称容易给办案人员以被盘问者就是罪犯的错觉,因而盘问过程中易有漠视对方权利的行为出现。而“候问室”字样则在提醒办案人员,接受盘问者只是在接受询问,并不必然就是罪犯。而且即便能够基本认定是嫌疑人,那在“候问室”中也只能“问”而不能有过火的侵犯人权行为,因为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应得到尊重———虽然只是名称的变换,但带给办案人员的心理暗示却是有所不同的。更加契合法律规定的名称无疑更利于产生积极有益的“暗示效果”。

  谈到尊重人权、司法文明、人性化办案,人们总是会想到一些重大的举措甚至是“具有破冰意义”的制度的出台———这样的制度固要出台,但对人权的尊重,对司法文明的呼唤,办案中力求人性化等也能从一些诸如名称变换这样的小处体现出来。司法文明尽管是关涉人权的大事,但“司法文明无小事”,办案过程与司法服务中的小地方有时同样能成为管窥司法文明度的一面镜子。(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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