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明年3月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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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05:20 华商网-华商报 |
据新华社电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26号令,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对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根据宪法有关规定,贯彻十六大确立的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宗教事务条例》对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作了规范。 《宗教事务条例》起草工作历时6年,是反复协商、集思广益的结果,体现了民主立法的精神。《宗教事务条例》实施后,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仍然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