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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给居委会法人资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06:53 天府早报

  蓉城30多位专家学者及社区主任座谈居委会组织法修订稿,好的建议将直接报送民政部

  早报讯(赵建林记者杨秀东)建议确认社区居委会的独立法人资格,确立其工作人员的政治、经济、法律、行政地位,将暂住人口纳入社区居委会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服务范围。昨(18)日,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省晏阳初研究会城乡社区建设专业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及成都部分社区居委会主任30余人,就民政部起草的组织法修订稿在蓉座谈。

  据悉,这是成都首次就居委会组织法的条文进行座谈,所形成的意见将报送成都市民政局,合理化建议将转呈民政部。

  建议一居委会应有法人资格

  在社区居委会的性质上,1989年颁布的组织法规定: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修订稿在“居民”前添加了“社区”二字,同时新增“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我认为这条规定没有确认社区居委会的法人资格,对他们开展工作不太有利,”晏阳初研究会城乡社区专委会主任赖新民举例说,大石东路社区居委会就曾遭遇尴尬:开办社区办公室的水、电、气户头时,这几家都不办理,原因就是“你这个自治组织没有法人资格,哪怕用办事处的名义都可以”。

  这一说法得到了与会人员的一致赞同。社科院社会学所所长郭虹、副所长胡光伟等人称,组织法修改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前应加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几个字。

  建议二暂住人口得到同等服务

  讨论中,郭虹提出,目前成都城区的绝大部分社区,暂住人口数量都超过了户口在本地的居民,他们的公共事务及公益事业谁来提供服务?“在座的各位社区居委会主任,该不该由你们提供呢?”与会主任们大都认为责无旁贷。

  最终形成的建议意见是:办理居住在本社区的公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缘何将“居民”二字改成“公民”?郭虹等人称可以避免“居”字重复,“公民”也比“居民”的提法更科学。

  建议三居委会成员应有四大地位

  由于在1989年的规定及修订稿中,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政治、法律、经济、行政地位均未提及,城乡社区专委会主任赖新民、高升桥东路社区居委会书记兼主任陈勇等人说,这就形成了一个“怪圈”:他们做着政府的事儿,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卸任以后每年一个月的退职费都没有……

  对此,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应增加“社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保护,包括任职期间及未继续任职的社区工作者的养老、医疗……”等条文。

  昨天的座谈会,还提出了将“社区”冠在“居委会”之前、居委会成员任职期限从“三年”调整为“四年”等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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