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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穿马路被撞伤 依法起诉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06:54 解放军报

  海军南航某场站技师刘某的儿子小刘诉驾驶员宋某、车主吴某一案近日有了结果。驻地法院判决宋某赔偿小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400余元,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月10日,刘某8岁的儿子小刘上学途中横穿机动车道时,被宋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造成小腿粉碎性骨折。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小刘违反交通法规横穿机动车道,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宋某在紧急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刹车措施,且所驾车辆制动系统存在故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刘出院后,其父刘某要求宋某赔偿因儿子住院花去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宋某以自己不是车主、小刘违反交通法规等为由拒绝赔偿。

  协商无果后,刘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刘横穿机动车道违反了交通法规,但宋某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及所驾车辆存在故障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因该车未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宋某应对事故给小刘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吴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蒋学华、熊忠安)

  就事论法 曾火伦

  “撞了并不白撞”

  当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被机动车撞伤时,作为机动车一方是否“撞了白撞”,这是前一段时间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

  根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不同情形确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二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本例中,虽然年少且不懂事的小刘横穿机动车道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但宋某在紧急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且所驾车辆制动系统存在故障,不符合减轻责任的法定条件,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规定,理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宋某所驾车辆未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其对事故给小刘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法律加重对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不等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可以随意违反交通法规。根据该法的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视情节处以罚款或扣留其非机动车。(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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