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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下月起明码标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08:00 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频道12月18日电 为规范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市物价局近日发出通知:自明年1月起,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

  明年1月1日起,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公布服务程序、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对象等,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房地产咨询、评估及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向买卖双方收取);代办贷款服务费最高收费600元(只向买方收取);单独代办产权过户手续服务费,最高收费300元(只向买方收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为 1个月租金的50%(向承租出租双方收取)。

  市物价局提醒,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均为最高限额,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可在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范围内协商议定具体收费金额。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服务时,应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具体委托服务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服务费金额等内容。在服务过程中,须严格执行服务规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的服务并收取费用。

  另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独家代理买卖或租赁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产权房产的,其收费标准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议定。(完)(记者张琦)(来源: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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