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义务预报天气属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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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09:44 东方网-劳动报 |
本报讯据《新文化报》12月18日报道:记者在吉林省气象局了解到,新的《吉林省气象条例》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依据《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人设置天气预报提示牌及预报天气这种义务服务属违法行为。 据介绍,从2005年1月1日起,新的《条例》中明确规定,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将实行统一发布制度,要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公开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就是说,要发布天气预报信息,要得到气象部门的允许,而且发布的气象信息要署明出处。明年起,气象部门将加大对一些从没有向气象部门提出过申请,就向社会随意发布天气预报的单位的检查力度。(来源:劳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