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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先反东施效颦(名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10:03 人民网-江南时报

  在中国,制定反垄断法面临双重难题: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与行政垄断的普遍存在。因此,尽管中国立法部门反复酝酿反垄断法,但到现在为止,有关法律草案尚未进入人大审议的日程。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常务副局长宁望鲁同志披露,中国的反垄断法有望于近日颁布。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在其他国家,反垄断法的立法思想发生了三次重大变化,从哈佛学派的市场结构论,到芝加哥学派的市场行为论,再到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奉行的新产业理论,反垄断法立法思想随着各国经济基础的变化而不断地作出调整。

  如果我国仅仅看到市场结构中的产品占有比例,而没有看到市场中普遍存在的“合谋”或者“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那么,我国的反垄断法是不健全的法。当前在我国,市场中既存在着高比例垄断的现象,也存在着滥用优势地位的竞争行为,还充斥着大量的价格合谋、价格歧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所以,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思想一定要超出早期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一定要有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符合的崭新的反垄断理论。如果仅仅看到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某一个发展阶段,并且把这些阶段的立法思想作为中国反垄断法立法的理论基础,东施效颦,那么必然会出现挂一漏万的问题。

  中国的反垄断法,是转轨时期特殊的反垄断法。中国的反垄断法不仅仅要解决市场结构的问题,而且还要解决市场中的特殊竞争行为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在中国的反垄断法中,应当采取定义加列举的方式,详细列明当前普遍存在的垄断行为;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高度抽象,确立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这样的法律规范可能有别于传统的反垄断法思路,但却能解决中国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制定反垄断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对中国的市场进行细分,并且根据不同的市场状况,确定不同的反垄断规则。譬如,同样是信息产业,如果没有对信息产品作出适当的分类,那么,有些已经形成垄断的产品,可能不会引起立法者的注意;反之,如果对信息产品作出科学的分类,那么,就会有针对性地对一些企业的经营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举例来说,在信息产品这个大的门类下面,微软公司的产品只占市场份额的1%,可是在软件信息产品这个门类下,微软公司的产品就占到市场份额的4%;如果将信息产品看作是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那么微软公司的市场占有份额将会超过80%。所以,即使我们采用传统的市场结构理论确定垄断的标准,也应当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进行科学的分类。否则,某些跨国公司会利用中国反垄断法中的漏洞,继续从事垄断经营。

  反垄断法与其他任何法律规范一样,都是经验的产物,而不是来自于已有的理论。如果立法者没有明确的立法指向,而只是重复百年前其他国家的法律条文,那么,这样的法律规范毫无使用价值。事实证明,立法宗旨越明确,立法效果就越好。我国的反垄断法应该有明确的针对性,不能作出空泛的规定。

  在中国制定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国家工商总局曾经组织人力对在中国的跨国公司进行了调研,并且撰写了《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的专题报告。这是中国立法上的可喜现象。但是,由于中国的垄断现象十分复杂,我们一定要消除过去那种“一锤定音”的立法思想,要在立法目的明确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分别颁布若干部法律,对不同性质的垄断行为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中国的反垄断法应当以转轨时期中国的市场经济理论为基础,适当借鉴他国不同阶段的立法经验,针对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细分市场的前提下,制定不同的反垄断法律规范。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江南时报》 (2004年12月19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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