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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10:06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8日电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26号令,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对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两个行政法规,对于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宗教方面出现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客观上要求制定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实施后,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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