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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须考虑社会成本 重大决策应论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10:20 新华网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近日出台。

  非涉密信息须及时公开

  意见指出,福建省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福建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2006年底以前,福建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后的政府门户网站或者通过政府公报,依法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2006年底以前,省政府各部门以及设区市政府应当设立新闻发言人。

  福建省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各地、各部门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重大决策事项应当进行论证

  意见指出,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通过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对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其他决策事项,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省政府各部门应充分发挥顾问团的专家咨询作用,积极探索在重大行政决策中,有两个以上方案可供领导决策的机制。政府立法项目分析成本效益

  意见指出,福建明年起将探索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2006年开始,对立法中涉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措施,都应当进行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分析。从2007年起,对新制定的政府规章实施两年后应当进行立法效果评估,对不适宜的政府规章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公民可以建议修改政府规章

  根据意见,福建省明年起将对现行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清理。

  对不适应客观情况和发展要求或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修改或废止,并向社会公布。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满五年,需继续实施的,应重新公布。

  意见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机关认为确有必要修改或废止的,应当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并向社会公布。福建省将探索首长问责制

  意见指出,2007年底以前,福建省有关部门将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等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积极探索行政首长问责制,积极探索吸收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考核评议机制,并向社会公开评议考核结果。

  福建还将强化社会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行政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应予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对典型案件应予以通报。(记者薛辉)(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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