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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七喜"相争电脑赢汽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10:26 信息时报

  本报讯(记者凌慧珊)扰攘三年之久的“七喜”商标之争近日终于有了初步的结论。广州七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两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七喜”注册商标,均被“七喜”汽水的生产商爱尔兰浓缩加工公司提出异议。记者昨日从有关方面获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七喜”商标异议案作出裁定,七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七喜”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但是,事情似乎并未划上句号,因为爱尔兰浓缩加工公司已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两次申请注册均被异议

  七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之路可谓波折重重。广州市华南商标事务所有关人士介绍,该公司此前曾经两次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注册“七喜”注册商标,但是均被“七喜”汽水的生产商爱尔兰浓缩加工公司提出异议。

  对于爱尔兰浓缩加工公司所提的异议,七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则认为,自己的“七喜”商标已经使用多年,并且在计算机行业已有一定的知名度。“七喜”既是被异议人的商号,也是产品的商标,其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双方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在“七喜”商标异议案件中,争论得最为激烈的是双方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对此,七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被异议人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

  这是因为,爱尔兰浓缩加工公司已获注册的第145315号“七喜”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可可、冰制品;已获注册的第313845号及第380154号“七喜”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2类。

  而七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被异议商标“七喜”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功能及销售渠道上存在极大差异,为非类似商品。

  商标局裁定核准注册

  最后,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利用,商标局认定: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爱尔兰浓缩加工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未注册其“七喜”商标,也未提供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第9类商标上使用“七喜”商标的任何证据。爱尔兰浓缩加工公司商标在其他类别上的注册不能阻止被异议人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

  此外,爱尔兰浓缩加工公司自1993年5月成立以来,一直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经被异议人多年的广泛宣传及努力经营,其“七喜HEDY”微型计算机在业内已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是在明知异议人的商标及其附带的知名度的情况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的方式将异议人已为人所熟知的“七喜”商标进行注册,但异议人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因此商标局不予采信。

  因此,商标局最后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602576号“七喜”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然而,事情似乎并未就此告一段落,爱尔兰浓缩加工公司已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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