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擅停办公涉嫌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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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10:34 广州日报大洋网 |
———周玉忠——— 近年来,为了提高机关办事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密切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各部门纷纷开设办事窗口,将一些与百姓生产、生活联系紧密的公务交给窗口处理。 因为工作关系,笔者需要经常去一些机关的窗口单位办事。在此过程中,本人发现不少窗口的显要位置都张贴着一张工作日内某段时间不对外办公的告示。有的是临时性的,比如:“今天下午学习,不对外办公”;有的则比较固定,规定每周的某个固定时间段不对外办公。“学习”往往是不对外办公的主要理由之一。 工作日内窗口对外正常办公是国家机关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众所周知,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已实行五天工作制,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人事部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实行这一制度,应保证完成工作任务。一些与人民群众的安全、保健及其他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继续工作的,要调整好人员和班制,保证星期六和星期日照常工作。机关窗口工作日不对外办公违反了国家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将法定的五天工作制变成了四天半甚至更短的工作制。这种做法,本质上应视为一种违法行为。 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大背景下,国家机关的行为大都走上或者即将走上法治轨道。法治注重程序,讲究时限,如果公民或国家机关不遵守这些规定,将必然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窗口工作日不上班不仅仅增加群众负担,损害了机关形象,有时甚至会导致严重后果。比如说,在案件受理或审理上,由于某某部门“工作日窗口不上班”难以解释为“不可抗力”或其他可以延长时效的法定正当理由,个别案件将因此超过法定时效或期限,可能不被受理或者无法胜诉。(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