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绑架者家属自筹22万赎金配合警方行动 绑匪逃脱并将赎金挥霍一空 受害人陷入经济困境(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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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11:16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赞成 当事人应承担风险 既然警方已经事先提醒,并让其作出自主选择,被绑架者家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能预见到筹集赎金交给绑匪的可能后果。 此外,儿子被绑架,情况紧急,此时家长筹集赎金配合警方行动成为最佳和最安全的方案。在绑匪“撕票”和收不回赎金两种可能性之间,必须两害相权、择其轻者。也就是,提供赎金的风险收益更大。在这种情况下,家属一旦作出权衡和选择,就必须承担风险。两全其美当然皆大欢喜,但有时却必须有所取舍,这就是辩证法。(敏于书) 反对 钓鱼人应为诱饵埋单 警方为了救人质让家属筹集赎金,就好像钓鱼人为了钓鱼而设下诱饵,现在“鱼”虽然捉到了,但“诱饵”却早被“鱼”吃掉了,既然“鱼”吐不出来,埋单的自然是“钓鱼人”。当然,赎金的损失由办案干警来承担也是有失公允的,毕竟其行为是代表国家机关的,如果让他们埋单,势必造成他们在以后办案中缩手缩脚,因此这部分损失应该由政府来承担。 但话又说回来,如果这种结果是由于办案干警的过失所引起的,应该由其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他们应承担哪些责任。总之,让家属为赎金埋单,于情、于理、于法都似乎不太妥当。(陈英旋) 建议 赎金应向绑匪追偿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本案情况,受害人家属应该在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绑匪追偿赎金。 窃以为,被害人家属之所以向公安机关讨要赎金而不向绑匪追偿赎金,主要是考虑到执行的可能性问题。确实,国家赔偿的效率更高,而通过诉讼途径向绑匪追偿赎金,即便胜诉恐怕也难以获得现实履行或者执行起来遥遥无期。但是,法律并不因个案的特殊性而改变,也不容许国家赔偿因当事人的特殊情况而越俎代庖,否则将损害到大多数人的利益。(陈彦佳) 建议 不妨设个“赎金基金” 绑票赎金该由谁来埋单?这确实是一个大难题。笔者认为,要切实解决好这一难题,从长远来看,最好的措施莫过于设立社会治安特项基金———“赎金基金”。资金来源可以采取政府拨一点和社会捐一点相结合的办法。同时做好此项基金的监管,对于政府拨款部分,列入当地当年的财政预算与财政报告,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对于来自社会各界的捐款,则“阳光化”,接受社会以及捐款者的监督。 如果这项基金连续若干年都没有派上用场或者虽派上了用场却没有流失(即没有让绑匪得逞给花掉),就可转为专项的社会治安基金,比如强化公安警备设置、奖励治安卫士等等。(陈小文)(来源:广州日报) | ||